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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列与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驻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列,男,汉族,1944年11月11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驻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列,男,汉族,1944年11月11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纪得(李继德),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生。
上诉人李小列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小列,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被上诉人李纪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