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546号 原告邓大喜,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刘青华,男,49岁,汉族。 原告邓大喜与被告刘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大喜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大喜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大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大喜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