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74号 原告闫××,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周××,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承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