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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樊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樊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乙,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甲于2015年2月9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樊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乙,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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