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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富海、叶松山、叶书政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魏富海,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叶松山,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叶书政,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伟,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富海、叶松山、叶书政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魏富海,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叶松山,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叶书政,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伟,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富海、叶松山、叶书政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富海、叶松山、叶书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富海、叶松山、叶书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魏富海、叶松山、叶书政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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