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母。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广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