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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与田军洲、田新伍、田保玉、王六、田新志、田建新、田东亚、田新路、赵新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 负责人田长法 被告田军洲,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田新伍,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保玉,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六,男,汉族,住址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

负责人田长法

被告田军洲,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田新伍,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保玉,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六,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新志,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建新,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东亚,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新路,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赵新政,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与被告田军洲、田新伍、田保玉、王六、田新志、田建新、田东亚、田新路、赵新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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