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197号 原告张井国,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江家集镇。 被告李实,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 被告陈明广,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楚王城。 被告王和新,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国与被告李实、陈明广、王和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井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春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