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裁申字第67号 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向鹰,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向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商丘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商仲裁字(2014)第55号裁决,后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商丘市怡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