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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金付与被上诉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付,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广志,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岩,男,1983年6月8日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付,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广志,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岩,男,1983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之妻。
上诉人张金付与被上诉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金付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金付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金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金付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张金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合议笔录
时间:2015年3月13日
地点:民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恭伟审判员周克风刘冬梅
书记员:刘雪
评议上诉人张金付与被上诉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一、案件主审人介绍案情:略。
二、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刘:上诉人张金付与被上诉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金付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金付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周:当事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撤回上诉。
代: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
三、合议庭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准许上诉人张金付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张金付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