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付,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广志,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岩,男,1983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之妻。 上诉人张金付与被上诉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金付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金付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金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金付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张金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合议笔录 时间:2015年3月13日 地点:民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恭伟审判员周克风刘冬梅 书记员:刘雪 评议上诉人张金付与被上诉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一、案件主审人介绍案情:略。 二、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刘:上诉人张金付与被上诉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金付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金付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周:当事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撤回上诉。 代: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 三、合议庭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准许上诉人张金付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张金付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