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一初字第30号 原告武可明,男,1996年9月7日生。 被告吕伟奇,男,1999年8月27日生。 被告岳霞丽,女,1996年4月15日生。 原告武可明诉被告吕伟奇、岳霞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可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彦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