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周双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白书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周双莲诉白书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书明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