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034号 原告张茁,男,1968年5月2日生。 被告秦书明,男。 被告王明进,男,1982年3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茁诉被告秦书明、王明进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茁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