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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云盘时代终结背后的刑事风险解析_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7
摘要:10月20日下午,360云盘官方发布服务转型公告,公告称,由于无法解决盗版侵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问题,360云盘决定停止个人云盘服务,在网盘存储、传播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得到彻底解决之前不再考虑恢复,之后转型企业云服务,即日起至2017年2月1日进行

  10月20日下午,360云盘官方发布服务转型公告,公告称,由于无法解决盗版侵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问题,360云盘决定停止个人云盘服务,在网盘存储、传播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得到彻底解决之前不再考虑恢复,之后转型企业云服务,即日起至2017年2月1日进行会员退款;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360云盘上传服务,包括上传、转存等数据写入功能均关闭;2017年2月1日起不再保留云盘数据,关闭所有的云盘账号并清空数据。

  实际上,从今年3月开始,在国内严厉的网盘专项整治清理行动下,各家云服务商仿佛陷入了多米诺骨牌一样的境地,115网盘首当其冲。而第一张骨牌的倒塌,就意味着之后接踵而至的崩坏。3月17日,阿里巴巴旗下的UC网盘停闭,终止储存服务、上传服务等服务,4月25日,新浪微盘停止普通用户储存服务,4月26日,迅雷快盘(原金山快盘)停止个人用户的储存服务,4月27日,腾讯微云宣布将于2016年5月27日关闭“文件中转站”功能,5月3日,DBank华为网盘停止用户数据存储分享服务,网盘免费永久空间资格终止——历史的巨轮滚滚而来,10月20日,360云盘也被碾在了车轮下。剩下的网盘大户百度云也是岌岌可危。

  (来源:搜狐新闻)

  法律评析

  免费云盘因其强大的储存与分享功能,自诞生之日起就为诸多互联网犯罪提供了舒适的温床,而这也使得相关技术企业承担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先抛开运营成本与收益的问题不谈,仅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在现今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下,也许放弃对免费云盘的运营或进行转型才是明智之举。就目前来看,免费云盘所涉及的犯罪,大致有如下几类:

  一、传播淫秽色情

  快播倒下了,然而淫秽视频并未绝迹于江湖。通过上传者的巧妙包装,这些幸存者们藏身于各大网盘当中,逐步发展壮大。在这一过程中涉嫌的罪名自然而然地包括刑法的第三百六十三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关罪名具体如下:

  1、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两个罪名的量刑标准有详尽的解释,这里不一一赘述。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七条的共犯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实际上,快播也正是栽在了这一条规定之上。

  因原理相近,功能相似,快播案对于云盘运营者而言,无疑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从审判实践来看,只要在储存服务器内发现了大量淫秽视频,就足以推定运营者“明知”而“放任”。因此云盘运营者要洗脱嫌疑,就必须升级技术,提高门槛,强化审查。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海量的数据,以及巧妙的包装技巧,现有的技术根本无法实现全面自动监控筛选,这就使得云盘运营者可能会面临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困窘局面。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不需要牟利作为构成要件,因此即便是免费运营,尚未盈利的云盘运营商,一旦放任淫秽色情文件在自家云盘进出自入,也会有相应法律风险。然而加大审查力度,无疑加大了运营成本,使得免费运营模式雪上加霜,难以维系,最终只能无奈下线。

  二、传播盗版文件

  近年来,有不少传播盗版视频的非法网站为了规避审查或者节约成本,会将文件或种子上传网络云盘,网络云盘在此环节中,便摇身一变成为了“帮凶”,相关罪名如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如最近的BT天堂站长被以侵犯著作权罪被立案,就是因为其通过建站传播分享盗版电影,收取外链广告费用的模式获得了盈利。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大部分淫秽视频的上传者使用收费云盘上传分享盗版视频,那么网盘运营商是否属于“从中牟利”?虽然目前没有相关判例,但一旦被认定,无疑将对网盘运营者造成灭顶之灾——因为相较见不得人的淫秽视频,盗版文件上传与分享群体数量无疑更为庞大,这就使得付费云盘的运营模式不但没有减轻审查成本,反而变相地加大了自身的法律风险,变得作茧自缚,进退两难。

  三、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

  而刑修九新罪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也仿佛是为云盘运营者量身订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每个企业负责人头上,运营风险之大不言而喻。具体罪名如下: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只要仔细研读罪名规定,我们就不难发现只要是互联网平台,基本上都难逃“法网”。因为该罪名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中牟利,只要“经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即可构罪。然而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何为“违法信息大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有清晰界定,指不定云盘运营者就在某一次抽查当中便不慎触碰到了未可知的政策红线,进而面临刑事追责。如此吃力不讨好,自然会让云盘运营者心生退意。

  结语

责任编辑: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