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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为何热衷于当“官”?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8
摘要:据笔者观察,绝大多数法院干警,尤其是年轻人,都热衷于当“官”,谋个一官半职什么的,以之作为自己功成名就的象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官本位观念作祟。中国自古就有当官光宗耀祖,光耀门楣的传统观念。 当今社会,能否当官、当多大官仍被大多数人当

据笔者观察,绝大多数法院干警,尤其是年轻人,都热衷于当“官”,谋个一官半职什么的,以之作为自己功成名就的象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官本位观念作祟。中国自古就有当官光宗耀祖,光耀门楣的传统观念。当今社会,能否当官、当多大官仍被大多数人当作衡量一个公务员能力和成就的最重要指标。当官能使一些人的虚荣心、自尊心、自信心等得到满足,使其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提升,因此,大多数人对当官乐此不疲。就法院系统来讲,法院的庭长、主任、院长等职务虽然是司法官员,不是行政官员,但也具有“官员”的多数属性。大多数法院干警自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官本位”思想。除了官本位观念作祟外,法院干警热衷于当官的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官有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福利方面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干警仍然套用行政系统的职级待遇,行政职级待遇每提高一个级别,相应的,工资和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就提高一个档次。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副科级法官每月工资要比科员级法官多300元左右。除工资外,像车补、油补等之类的补贴一般也都与行政职级待遇挂钩。因此,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要想提高自己的工资水平,最主要的途径还是先解决自己的职级待遇。

而行政职级待遇一般是与行政职务密切挂钩的。以基层法院为例,院长一般是副处,副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党组成员或审委会专职委员)一般是正科,各部门负责人一般是副科,其他普通干警一般是科员。在基层法院,科员要想解决副科,一般以担任部门负责人为先决要件。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特别情况,比如,为了照顾一些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老同志,在退休前为其解决副科;对一些确有特殊才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年轻同志破格提拔副科;一些地方通过考试方式解决副科,等等。但这些都是极个别情况,对绝大多数法院干警来讲,解决职级待遇还要走“先解决行政职务,再解决行政职级待遇”的正统模式。于是乎,所有法院干警对“当官”趋之若鹜,一到人事调整的时候,大家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找各的门路,为的就是能谋得一官半职,早点解决职级待遇,拿更高的薪水。

二、经费方面

目前法院各内设部门经费总体来讲分为两部分,即定额经费和专项经费。定额经费是法院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的日常工作经费,每月数额固定,主要包括通迅费、误餐费、加油费等。专项经费是各部门经领导同意在日常工作经费外额外拔付的费用,比如与上级法院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产生费用、购置图书或办公设备的费用、车辆大修费用等,专项经费一般需事先向领导申请或事后经领导追认方可报销。无论是定额经费还是专项经费,一般都是由庭室负责人去找领导报销,笔者将其称之为“报销权”。在目前制度环境下,报销权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权力。就固定经费来说,大多数科室的经费每月都会有部分结余,这些节余下来的经费可以名正言顺地装入庭室负责人的个人腰包(只需要圆一些发票即可)。就专项经费来讲,一些庭室负责人会在办理专项经费事项时虚开一定数额的发票,有些甚至编造一些虚假的理由和借口向领导申请各种名目的专项经费,这些经费最终也将落入个人腰包。

当前法院经费报销制度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一,由于庭室负责人掌控着庭室的经费,一些庭室负责人出于个人经济利益考虑,会千方百计压缩庭室公共支出,从而影响庭室正常运转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据笔者所知,在许多法院,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取各种名目的实际发生费用,如公告费、送达费、快递费、加油费、打印费、复印费等等。承办法官如果需要去外地送达手续或者调查证据、办理财产保全等事宜,目前的通行做法仍然是让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行并负担实际发生费用。而实际上,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法院也在多个文件中三令五申不得收取案件实际发生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收取实际发生费用对于大多数法院的大多数法官来讲,都是普遍现象,只是程度有差别而已——有些法官是实际发生了多少费用,就向当事人收取多少,而另一些法官收取的数额则可能会超过实际支出。其实,这种做法对承办法官来讲也是出于无奈,“实际发生费用庭长又不给我报销,不让当事人出,难道让我自掏腰包,赔钱办案不成?”对此,庭长也是一肚子委屈:“院里每月给我的经费数额十分有限,案件实际发生费用都从庭室经费里负担根本不现实。”所以,在基层法院,庭室经费大多数用于支付本庭室的误餐费用、通迅费、加油费、本院干警红白喜事礼金等,用于支付实际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较少。其二,由于庭室负责人手中拥有报销权。而报销权又可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导致法院工作人员产生严重的“官本位”意识,人人都想谋个一官半职。其三,由于庭室负责人手中的报销权要转化为经济利益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要与有审签发票权的院领导搞好关系,这样院领导才会在审签发票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分细问和深究。院领导手中的发票审签权无疑强化了其对下属庭室负责人的约束和制衡,强化了二者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式的行政管理关系。

三、退休利益方面

在我国,职级待遇的提升除了能带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提升之外,还能带来很大的退休利益。一方面,随着职级待遇的提升,退休后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障等待遇也会随之提升。另一方面,职级待遇提升还能带来另外一项重大利益——退居二线待遇。退居二线是我国达到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的一项特权。实践中,退居二线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有的表现为退到人大、政协等相对轻松的工作岗位,有的表现为以协理员、巡视员或调研员的身份退到本单位。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单位都不会再为退居二线者安排实质性和具体的工作,但工资和福利待遇却是按照正常上班标准发放。退居二线者虽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但与提前退休没有太大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各地规定法官提前离职、离岗(即俗称的“退居二线”)年龄略有不同,但基本实行“一刀切”,男在52岁、女在50岁上下。也就是基本上可以提前十年退休,但正式退休时退休金却是按正常退休(60岁)标准发放的。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