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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另一层面纱 ——评魏磊杰译《法律东方主义》_马永平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山!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2
摘要:揭开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另一层面纱 ——评魏磊杰译《法律东方主义》 马永平 ————————————————————————— 《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是美国学者络德睦( Teemu Ruskola )在埃默里大学法学院和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

揭开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另一层面纱

——评魏磊杰译《法律东方主义》

马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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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另一层面纱 ——评魏磊杰译《法律东方主义》_马永平

《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是美国学者络德睦(Teemu Ruskola)在埃默里大学法学院和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任教期间所发表的部分论文及演讲的合集。该书最初是为欧美读者群撰写,目的在于鼓励对相互隔绝的法律现象进行真正的跨国分析,揭示法律东方主义对于美国法律及国际法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作者在致谢中坦言,这是集十年之功创制出来的一部作品,期间与许多人的对话和辩论也启迪和滋养了这部著作的最终问世。近日,厦门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魏磊杰将该书译成中文,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发行。流畅的译笔充分展现了原著幽默而又不失冷静的语言风格以及对于法律东方主义这一命题非凡精致的解读。即使是普通读者,通过阅读该译作,也可以迅速感受到西方学者进行跨时空、跨法域比较研究时巧妙捕捉细节并展开纵深论述的深厚学术功力,进而获悉国外学者对国内过去和现在法律现象的概括水准和评价状况,并可管窥西方当代畅销书的若干脉络和风格。

一、透视东方主义叙事框架下的中国法

制造“他者”、创造“非我”以发泄不满和寄托希望不仅是人类普遍持有的一种认知结构,更是人类始终无法有效控制的一种情绪。早在古希腊时代,东方与西方已不再仅是地理上的差别,而是成为了代表着野蛮与文明两种精神价值的二元对立。到了启蒙时代,东方更成为了启蒙思想家批判欧洲封建专制现实政治的参照对象,专制主义继而成为了东方国家永远摘不掉的一顶帽子。社会停滞不前、君主专制暴虐以及土地私有制的缺失被概括为东方专制主义的三大特征。东方古国被描述为“像一座古老的废墟一样兀立在世界的一角”,如同“一个裹以丝绸、画以象形文字和涂以防腐香料的木乃伊——它的体内循环就是一只冬眠鼠的体内循环。”东方人种也想当然地被归类于专制统治下的野蛮人,如有学者在其书中毫不掩饰地流露出对中国人性格特征的鄙视,“大自然毫不吝啬地赋予他们小眼睛、圆滑世故、狡猾的钻营和精明以及对凡是于他们的贪婪有利的便进行仿造的艺术才能。为了获利和忠于职守,他们终日不停地忙忙碌碌,永不停息地奔波。”

西方的殖民开发与扩张则加剧了西方世界作为文明代表者的自负和优越感,在强大经济军事力量的支撑下,西方文明优越论及欧洲中心论顽固地持续到当今时代。一些跨国学者敏锐地观察到,在西方思想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东方传统早已被排挤到边缘地带,仅仅扮演着一种相对于西方的“他者”的角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者爱德华·萨义德从西方近代以来对东方的认识中提炼出东方主义这一理论范式,将其视为西方用以控制、重建和君临东方的一种方式。萨义德认为,东方主义作为一个话语体系,是一个封闭的、独立自足的、自我强化的系统。西方关于东方的知识和学问,反映的正是西方历史取代东方历史并使后者成为“无历史”的历史,是西方作为主体企图征服东方这个客体的产物。它以知识的形式适应和支持西方殖民扩张的需要,制造出西方全面优于东方的神话,为西方侮辱、侵害、征服东方提供理论根据,为西方施之于东方的罪行披上了一件合理化、正义化的外衣。同时,东方主义也可看作是西方人出于对广大东方或第三世界的无知、偏见和猎奇而虚构出来的某种东方神话。

本书著者络德睦则将东方主义引入到法律研究中,认为,在东方主义看来,传统中国的法律价值本身就值得怀疑,基于这种判断进行推演,美国法律价值具有独特的普世性,而中国的法律价值则表现出普世的独特性。作为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的投射,法律东方主义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知识结构,在其话语体系中,美国式样的个人乃是历史的普世性主体,而没有差别的中国大众则是其客体——生活在传统的专制之下,等待被解放并被纳入世界政治与经济发展主流之中的无知的追随者。法律东方主义不仅掌控着认识论上的垄断权,也成为一种具有这种政治权力的政治制度——自身能够生产中国法,并将其直接运用于身处中国的中国民众。中国人被设想为没有法律的、缺乏主体性的,即无法律非主体。相应地,与西方法律体系的超然、严格以及行为的普世必然性相对,中国法就是建立在对具体化规范予以等级性服从基础之上的一种惩罚性体系。恰如斯蒂芬斯所言,中国法只是一个逆喻,两种不同规范性秩序的畸性混淆,因为不可能将两种体系结合起来,正如不可能将“水和油”混合在一起。

二、解读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文化霸权基因

法律东方主义的核心是建立在东方主义之上的关于什么是法、什么是非法、何谓主体、何谓非主体的一套叙事和话语。在这套叙事话语体系中,法治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如同文明与野蛮只是为了标定西方与东方的二元对立一样,法治与人治也仅在标定此二元对立上有意义。该书尖锐指出,如果认为中国在根本上欠缺法治,那么必须首先要说清楚人们所指的法治究竟为何。冷战结束之后,法治不仅成为限制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系的简短表达,而且业已被看作是具有提升自由、民主以及市场经济功能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用语。在普遍流行的观点中,法治是一种事物,一种规则之治,一种生存方式,一种社会实践,一种独特的信仰结构,而其构成要素却令人吃惊地缺乏共识,但法治不是什么却存在着压倒性的赞同,即法治决不意味着人治。而从历史上看,中国政治的自我理解正是建立在人治的理念基础之上,掌权者从他们最高的美德中获取统治的权威,因而中国缺乏法律的观念并非由当代全球舆论首创。如果法治意味着不是人治,那么可以简单地归纳说,任何自许为法的中国法都将是一种自我矛盾,中国不可能实现英美意义上的法治,即使中国超着这个方向努力,也还是要被法律世界排除出去,仅有可能成为法律上的“高级野蛮人”。特别是在美国主导的法律发展的“目的论”模式中,中国被认为始终处在一个不稳定的位置上,永远需要西方供给“法治”。在络德睦看来,法治与人治仅是东西方二元对立的一个脚注,法治与人治既非历史意义的中性范畴,亦非文化意义上的等同概念。前者一直被预设为是西方的,进而是现代化的;后者则一直被预设为是非西方的,进而是前现代的或传统的。如果缺乏后者的陪衬,前者就不能以现代化法律世界的姿态存在。

责任编辑: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