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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另一层面纱 ——评魏磊杰译《法律东方主义》_马永平(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山!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2
摘要:在详细考证了治外法权、会审公廨以及驻华法院等法律东方主义特别的法学制品之后,络德睦认为,如同中国传统的治理技术和法典曾经在东亚形成过文化霸权和政治霸权,法律东方主义的叙事正通行于全球,且决非仅是纯粹

在详细考证了治外法权、会审公廨以及驻华法院等法律东方主义特别的法学制品之后,络德睦认为,如同中国传统的治理技术和法典曾经在东亚形成过文化霸权和政治霸权,法律东方主义的叙事正通行于全球,且决非仅是纯粹的学术推断,而是要创设世界权力,以实现没有暴力和殖民者的殖民主义。不仅欧美比较法学者讲述的故事最终会被转化成国际法律制度,法治话语体系也最终会成为掩饰干涉的意识形态工具。历史上,解除治外法权的条件是直到中国实现法律体系现代化,而现代化乃是建立在欧美模式基础之上的一种法律体系的简称。在中国重返世界贸易组织时,其入世议定书之长史无前例,而且充斥着旨在重组中国经济与法律体系的亘古未有的特定指令,设定这些严苛条件的目的看似要使中国成为所谓的普世世界的一部分,实则是要继续扩充西方世界的权力范围。因此,应当清醒地看到,法治意识形态得到广泛有效散布的身后,隐藏的是巧妙而精致的去政治化策略,目的是将法律顺理成章地演绎成一种纯粹的技术与工具,从而为下一步的干预和掠夺奠定正当性基础。

三、批判自我东方化的现实倾向

在络德睦看来,尽管法律制度殖民了中国,但显然并未占领全部,中国人生活的重要层面总体上仍处于法律之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法制建设,映入眼帘的是由不同领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和多重意识形态脉络共同编织而成的一个不甚协调的世界,从马克斯·韦伯到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再到亨利·梅因,他们皆以法治之名而被援引。这或许天真,但却是基于真诚与尊敬,也正是通过这种途径建构起了一个“专制”的或者说是“封建”的过去。此时形成的共识是中国只有通过现代法才能被解放出来,中国特色的法治需要与理想的、普适性的法治版本趋同,而这恰是自我东方化的表现形式。当然,其间也有学者发出呼吁要抵制这种自我东方主义的诱惑。如苏力提出,对于中国而言,法律并非固有的他者,法治具有本土资源,而且至少在某种历史和社会条件下,人治也是一种完全理性且可欲的统治形式。

对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片面认同和趋同,最终无非是提供一份对老式东方主义的证词,不会触动西方对东方在法治模式上的继续他者化和边缘化。虽然络德睦对自我东方化的倾向提出警示,但该书对中国法治路径的选择还是持以乐观态度,相信能够实现由法律东方主义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迈进。他认为,推定当下中国所有法律话语纯粹只是自我东方化的花言巧语乃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错误和事实错误。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植根于形式上或多或少带有中国化意味的、经过社会主义改良的大陆法系模式的基础之上。或许有一天,中国会屈从于现代欧美形式的法治,从而确认其普适性,或者会采用一种正在演进中的中国普世主义形式重塑法治。如果法律可以重新定义中国,那么,我们也必须准备接受中国也可以将法律中国化。

应当看到,不论是萨义德还是络德睦,跨国学者因其双重身份而带来双重关怀,其理论虽然融入了东方的视野和思维,但其本质是西方思想传统的逻辑性继续,是在为西方文化的全球扩张提供着科学和道义的支持,在为西方如何去“提高”东方提供着理论指南,而并不是在为东方崛起提供策略,也并没有开出克服和防止自我东方化的灵丹妙药。作为国内法律东方主义的资深研究者,本书译者在译后记中对此也深刻指出,东方主义的话语在中国无疑获得了普遍接受,但不可否认,在根深蒂固的西方话语霸权与吾国画地为牢式的法律教学模式的双重强化之下,多数学人倾向于对法治抱持一种原教旨主义式的天真理解,由此引发诸多理解问题与近乎难以调和的立场之争。就如何克服自我东方化的倾向而言,首先,在认识论上,应当避免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进行一种准神学的对比,尽量采用更为适中的与更可界定的概念取代它们,以此来规划自身的法律改革实践;其次,在方法论上,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于当下的政治现实,法治的基础是宪法,承认中国宪法的正当性,就应承认党的领导是主权代表结构的重要部分,依法治国的路径探索必须要在党的领导之下完成。


(载20161021《人民法院报》第06版)

责任编辑: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