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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系列NO.6】访谈 ▏李晓兵:“生活即宪法”【政治宪法学第160期】_晓兵老师(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晓兵老师I宪政中国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4
摘要:郭: 其实对于英国这个法政体制特质,我觉得阿克顿在《自由史论》一书中总结的特别好,他说“历史不能任意炮制,而是需要积极的整合;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说不是其全部的话”。 李: 其实最早提出来“生活即宪

郭:其实对于英国这个法政体制特质,我觉得阿克顿在《自由史论》一书中总结的特别好,他说“历史不能任意炮制,而是需要积极的整合;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说不是其全部的话”。


李:其实最早提出来“生活即宪法”,我是结合自己的二十来年比较研究的经验,我自己感觉到不能把宪法意识形态化,不能把宪法刻板化、机械化,也不能把宪法的研究领域过于清晰化。你比如,规范宪法学就是过于清晰化,一旦把它清晰化,就意味着将宪法与其他进行隔离,隔离之后,它一方面显示了宪法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宪法的解释力。你削弱了自己的解释力,你把自己凸显出来,但大家不用你,不去碰你,那也没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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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其实不仅是在宪法学领域,近几年国内法学领域的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之争也凸显出这个问题。


李:一定会是这个趋势。教义学规范的研究,它可以作为一个其中的一个阶段,但是一定会会被超越。那么超越之后呢,有法学的基础的同时,再不断地拓展,你比方说,研究法教义学的学者,将来一定会接触到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很多理论和认识,慢慢地去理解和接受,甚至会产生浓厚的兴趣。当他发现这个东西比我原来的解释更有说服力时候,从一个学者的基本立场上,他也会拓展自己的认识。

郭:从宪法领域的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之争,以及法教义学和社科大学之争,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内法学研究的范式或者态势,总体上呈现出一种交叉学科研究的趋势。

李:从“生活即宪法”这块,最近我也是想从另外一个角度研究,就从从内政和外交的关系或者互动上来理解一个国家宪法的发展。以前我们理解宪法的发展,容易把它定位为内生的。我们哲学上讲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但是对于宪法来说,对于中国近代立宪主义发展来说,恰恰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外因成了主要原因,内因是被外因调动的,借用的,甚至是被利用的。不是说我们内因非常强大,从基层老百姓那里产生出强烈的立宪需求。国外的制宪,比方说美国的立宪时刻,他们是有着强大的内在宪法制定、修改、实践或者变迁的需求。而我们呢,其实社会的中下层,其实他们是没有这个意识的,但是他们有他们的一些困难,或者说他们实际的挑战和问题;他们的一些东西,社会的上层或者说精英阶层,有时候会借用当前的社会问题或矛盾,把这个问题转化成一个宪法问题或者宪法话题,然后呢,再转化成立宪、行宪或修宪等宪法实践。

郭:从民国的临时约法迄五四宪法,它们可以说都是一种模仿性宪法。在制宪过程中,外因起了主要作用。苏联以及苏联的宪法就对新中国初期的制宪产生了重大影响。

李:我们这些制宪,不能说是不成功的。但是这些宪法都很不接地气,它缺少一种强大的内生力。如果说真的是老百姓发自内心深处的驱动转化成宪法实践需求的话,这个力量是非常强大的。人民真的呼吁某件事,你在宪法制度的生成上又对此予以回应,你想想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它既有现实需求,又有内在的生发力。

郭:有学者将现在的八二宪法定性为一部“改革宪法”。您对将八二宪法定性为改革宪法的观点怎么看?


李:我觉得改革宪法这种说法还是不够的,解释力是不够的。我们可以这样来看,咱们以那个1946年宪法和1954年宪法来说。1946年宪法,它就有很强的外部输入的特征。马歇尔以总统特使的身份来到中国。他在中国待了一年。他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帮我们制定一部宪法,所以这部宪法它有强烈的美国因素。五四宪法它有强烈的苏联对我们制度输入的特征。当时这个国家的决策者,他是否强烈地意识到,这个国家宪法的宣示意义也好,规范意义也好,一旦你和另外一个国家勾连接纳外国宪法制度的时候,以后你的制度很难从输出国的原有框架里简单地拔出来。要么就形成一个两层皮,宪法的规定是宪法的规定,我们的实践是我们的实践,我们五四年宪法之所以被搁置在一边,我觉得与这就有很大的原因。因为它过多地克隆了、模仿了苏联的宪法,所以到了后来我们发现这个东西用起来,非常地蹩手蹩脚,我们干脆就把它搁置,我们怎么玩得转,我们怎么对现实问题应对的好,我们就怎么来做。四六年宪法,你看蒋介石把它弄到台湾之后,也是没怎么用。一直到九十年代才废止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到了李登辉的时候才真正地回归“中华民国宪法”开始实施的。那么我们回到我们八二宪法,它是回归五四宪法。八二宪法既是回归,也是对当时的一些问题的回应和确认。八二年宪法通过的时候,我们真正的改革还没有完全推开,其实在后面的修宪过程中,我们显示出了改革与宪法文本之间强烈的互动。特别是八八年修宪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九三年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肯定,则强烈反映出我们这部宪法在改革上的特质。

郭:单单从八二年宪法的制定来看,把八二宪法定性为改革宪法,就有点名不副实,

李:对,名不副实。它是一部回归宪法,一是回归五四宪法的传统;另外一个是回归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应然路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它体现出了对改革的一种支持。我觉得八二宪法最精彩之处还在于,我们在实践上的一些探索和沉淀。它没有走我们预期的固定的道路,我们预期的是什么道路,是美国模式的?欧洲模式的?还是什么模式?都不是,比如我们在八二宪法制定的时候,我们希望设立宪法委员会,但是在最终宪法文本出台时,这没有采纳;比方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监督宪法,我们当时甚至觉得这个制度是不好的制度。但是你想,结果呢,由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却把这个制度给激活了,我们现在已经解释了五次香港基本法,一次澳门基本法,总共是六次,这六次它没有解释宪法文本,它解释基本法,而这样的一种实践,其实就是一种非常生动的宪法实践,是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在宪法层面的互动。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过程中有一个小小的忽略,就是没有提到宪法,就是使劲地解释基本法。应该是巧妙地提宪法,然后,再跟基本法相结合,然后建立起中央和特区之前关系的良性互动机制。这不是我们所说的,从宪法理论上,国家结构上就连上了吗!但我们更多地是停留在基本法的解释层面,来理解人大释法,而很少从中国宪法发展的角度去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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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不过,从总体上的趋势来看,中央治理香港正逐渐从依基本法治港慢慢转向依宪法治港。


责任编辑:晓兵老师I宪政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