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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模范法官身上汲取法理营养_钱弘道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4
摘要:一场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的研讨会又一次唤起了法律人的思考。除了学习法官先模们的先进事迹外,法律人还可以获得哪些法理营养呢? 应当说,宣传部门已经把法官先模的感人事迹升华到相当高的政治境界,但众多法律人却仍感到不够解渴:掘开哪些渠道才能涌出法

一场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的研讨会又一次唤起了法律人的思考。除了学习法官先模们的先进事迹外,法律人还可以获得哪些法理营养呢?

应当说,宣传部门已经把法官先模的感人事迹升华到相当高的政治境界,但众多法律人却仍感到不够解渴:掘开哪些渠道才能涌出法律理论的甘泉呢?甘泉之中都有法律人必需的哪些营养元素呢?

的确,先模所为,非一般人所能企及。他们近乎完美、接近极致的表现也难以轻易解透。我们对每天遇到的各种法律现象和事件都会以职业敏感进行一番法律分析,而面对一个集品格、情怀、智慧、法理于一身的法官先模,我们更没有理由不去下更大的功夫去深入挖掘。

让我们看一下他们的所作所为为我们提供的法律理论营养。

第一,获得司法救济论。我们的法官先模全力维护的首先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Accessto Justice)。法治领域中的这项权利就像人权领域中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一样重要和基本。观念、误解、偏见、个性局限、律师代理、诉讼费、诉讼能力等各种障碍会横在正义门前。法官先模的事迹表明,他们就是克服这些障碍的最佳实践者,也是司法救济理论的最佳验证者和发展者。目前,司法救济权理论已经成为主导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主要理论武器。

第二,司法功能有限论。理论界一直并没有盲目夸大司法的作用而接受“司法万能论”,但对有限司法功能的限度止于何处,却存在不同认识。近四十年来在欧美风行的“解决问题型法院”(Problem Solving Court,简称PSC)模式,对于司法功能有限论产生了几乎是颠覆性的影响。根据这一理论,法院不再只是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而是要整合资源,对于与案件相关的一系列实际问题一并解决,如家暴矫治、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戒毒戒赌、就业就学、婚姻辅导等。以前以为只有中国法院才会去做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向外延伸的工作,而实际上近三四十年来不少国家的法院也接受了PSC理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潮流。而中国的法官先模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了这一理论的优秀发展者。

第三,司法资源配置论。司法制度是在各类别、各层次资源的共同作用下运行的,而这些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资源各尽其用,缺一不可。即使全部配置最昂贵的司法资源,也并不会让司法制度更强,因为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不同,各类案件所适应的解决程序和方法不同,各类人员所发挥的作用也有区别。同为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他们会与生活环境、职责使命、工作要求、基层生态、社区状况、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化学反应”,由此形成看似相同、实则各异的新型资源,发挥出更具针对性的强大功能。中国的基层法官先模绝大多数都是一般标准与特定环境化合之后形成的“高能资源”,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同质同量。

第四,国家治理体系论。在承认司法功能有限论的前提下,治理体系整体化理论便有了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党委、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社区、职业群体、行业协会等都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共同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我们的先模法官无不成为调动各种机制积极性的倡导者和行动者,无不在竭力编织国家治理体系之网。他们发挥着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优势地位,责无旁贷地承担了将各种治理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的“纽带”作用。这也是他们的工作得到党委、政府表彰的重要原因。无论是理论指导还是实践智慧,这些都是以法官先模的行为来印证的。

除此之外,法官先模的事迹中还有很多法理营养元素可以挖掘和汲取。这需要我们共同参与研究,完成理论升华,指导司法实践。如果对这些丰富的法理宝藏漫不经心,便是我们法律人的浅薄了。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