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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贷”法律关系及维权路径浅析(李迎春)_李迎春一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迎春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9
摘要:最近一段时间,多家媒体都爆出某网络借款平台存在向高校女生“裸贷”的新闻。一些女生,因为“裸贷”所逼,不得不以新还旧,并因此背上巨债。所谓“裸贷”,是在经由特定的互联网平台借款之时,提供手持身份证或学生证的个人裸照及视频,作为如期归还所借

最近一段时间,多家媒体都爆出某网络借款平台存在向高校女生“裸贷”的新闻。一些女生,因为“裸贷”所逼,不得不以新还旧,并因此背上巨债。所谓“裸贷”,是在经由特定的互联网平台借款之时,提供手持身份证或学生证的个人裸照及视频,作为如期归还所借款项的承诺。随着“裸贷”及其利益链条的呈现,的确有些令人瞠目结舌。照片和视频高达10G的容量,以新贷还旧贷成了现代版的“驴滚驴”,利息高达25%甚至更高,有学生为了还债不得不出卖身体,……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许多事实,都很好地揭示了“裸贷”的风险和危害,也呈现了“裸贷”滋生的种种土壤与条件。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裸贷”?“裸照及视频”能不能作为“信用保证”或者说“还款承诺”?这种借贷行为在法律上能不能产生效力?出现了“利滚利”的情形之后,又需要怎样去解决?

 一、借款协议:可能因为伤害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而无效

尽管“裸贷”是经由互联网平台发生的借贷行为,其本质跟普通的借贷行为并无差别。在一般的借贷过程中,只要相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借贷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的,借贷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在“裸贷”过程中,借款的发生以及完成,存在以“手持证件的裸照及视频”作为借款前提,也以“裸照及视频”作为还款保证,在一些情形之下,可能导致整个借贷协议无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当中,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以“裸照及视频”作为借款前提及其保证,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德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为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裸贷”所滋生的种种问题、风险及实际存在的事实,都表明“裸贷”借款行为可能伤及了多种“社会公共利益”。

从实际发生的多宗“裸贷”情形来看,当事女生都是先向借款平台借了一小笔钱,因为还不出来,所以平台才通过“借名”微信的方式,建议其以“裸照及视频作为抵押”再行借贷。在再次借贷的过程中,平台将之前所借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予以扣除,并因此而背负更高的债。期限到达之后,如果还不出来,借款平台将会通过微信、短信、QQ群等方式,威胁公开裸照及视频,甚至为这些女当事人介绍“赚钱途径”等方式,实现债权。这种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本质上是不同借款协议的叠加。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台从一开始所推行的面向校园女生的“校园贷”就抱有“收集女生裸照及视频”的非法目的,那么可以认定所有的借贷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如果不是如此,在相互关联的多宗借贷行为中,第一份借贷协议属于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有效,其后以“裸照和视频”为所谓的抵押的借款协议则因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在每一宗借贷协议中,完全有必要进行仔细分析,找出其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这些当事女生的利益。至于,有的律师可能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着手,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平台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的情形,从而谋求撤销借款协议,这种思路在“裸贷”的个案维权中,也并非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因为就合同效力而言,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在合同的最终效力上是一致的,即都“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裸照及视频”:不能作为合法担保物,也不属于信用保证

在“裸贷”事例当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可能存在的情形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也有可能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具体的“裸贷”案件之中,有必要区分“裸照及视频”的担保性质及效力。

“裸照及视频”能不能作为借款担保,这种担保又能不能产生担保效力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在借贷行为中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确立了“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在这五种方式中,“裸照及视频”显然与“留置、质押和定金”完全不沾边。那么“裸照及视频”能不能属于“保证”或者“抵押”呢?根据担保法的含义,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定义,保证属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如果由债务人自身提供担保,显然没有任何意义;抵押则是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从担保方式的角度来看,“裸照及视频”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担保。

从内容意义来进行考察,“裸照及视频”因不具有“财产意义”,也不能成为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财产”。手持证件的“裸照及淫秽视频”,是与特定个体相联系的,具有非常重要的人格意义,也关乎个体存在的重要隐私及羞耻之心。以这种具有非常重要的人格特征作为担保的方式,是与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不一致的。尽管,担保法在对“保证”的规定中,某种程度上借重了保证人的“信用”。“信用”虽然也具有人格特征,但保证人的这种“信用”,仍然是以保证人的财产作为依凭的,与女当事人的“裸照及视频”有着本质区别。女当事人的“裸照及视频”不能、也不应该具有财产意义,否则就会形成对其人格的贬损,也会导致对其人格的“侮辱”。故此,当事人的“裸照及视频”不具有财产意义,不是担保法中具有担保意义的物或财产。

出借方要求提供“裸照及视频”,本质是一种胁迫。女当事人因为提供了“裸照及视频”,无疑担心“泄露隐私”。为了保住隐私,就会千方百计地归还借款,由此而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现实冲击,使其时刻处于无形压力之下。出借方收集“裸照及视频”,本质上也是要在借款人心中形成这样的压力和冲击,从而确保债权的实现。只是,在这种借贷行为中,已经是名为“抵押”,实为“胁迫”。

 三、高利率:超出法定的部分得不到保护

 在经由新闻媒体曝光的多宗“裸贷”借款之中,利息都非常高。有的将本金扣除作为保证金,有的通过收取“平台费用”,有的约定的“周利率”、“月息”都非常高。在没有经过仔细计算和慎重选择的前提下,有的女生直接就借款了,并且也只能遵照借款平台的方式来进行借款。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利息的约定,既没有协商,也无权选择。也正是这些高额利息、费用、保证金等,将原本并不大的借款金额逐步累计出了“雪球效应”。

责任编辑: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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