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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养父”也是养父_徐甫祥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人间小道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拿着养女相片的 方崇财老人) 广安市前锋区 54 岁的村民方崇财,小时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至今单身。 23 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 23 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小芳(化名)却将养父

                 

不合法的“养父”也是养父_徐甫祥

                  (拿着养女相片的方崇财老人)        


广安市前锋区54岁的村民方崇财,小时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至今单身。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小芳(化名)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日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1219日《成都商报》)

正所谓“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有着智力障碍的方崇财老人,可能做梦都没想到,一手拉扯大的养女,会在23年后一朝“翻脸”,与自己对薄公堂,诉求“收养关系无效”,且得到了法庭的确认。尽管法不容情,但当看到这名即将步入晚年的智障老人,孤独地坐在屋前的木凳上,拿着“养女”照片,喃喃自语的模样,难免会让人有一丝心酸。

诚然,法律是刚性的。这桩“事实收养”,即便已由漫漫岁月证实,却分明“先天不足”:方崇财老人当年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31岁,其收养行为明显不符合《收养法》关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之规定。因而,法庭如此判决并不让人意外。

不过,收养关系“无效”,却并不等于收养的事实不存在。实际上,自打还是婴儿的小芳栖身这个小山村,方崇财即四处打工,就为挣钱养活这个小家伙。也真难为这位连“话都说不清楚”的智障残疾人,其中的酸甜苦辣,远非常人可比。也不知小芳在决定与养父“恩断义绝”之时,是否还记得老人十多年来的含辛茹苦?

应该说,方崇财老人所在村的村委会、基层派出所、以及他的亲人们,同样对小芳的成长功不可没:当年,是村支书亲自出马促成了此事,派出所破例为小芳上了户口,而其亲人们则承担了对小芳的照料,让方崇财只管放心去打工。应该说,他们的关爱,除了怜悯孤苦无依的小芳,更多是期待小芳成年以后,可以让方崇财老人有个衣食无忧的晚年。

而随着法院的一纸判决,这美好的愿景似瞬间化为“泡影”。或许,这便是通常所说的情与法之“冲撞”。自然,就法庭而言,对法律负责,按规则“出牌”,是本分,更是天职。如此,才能给人们以警示:偏离法律的存在,哪怕是既成事实,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对小芳来说,十多年的养育之恩并不会随之荡然无存,不合法“养父”也是养父。倘若以“收养关系无效”为由,对一天天见老、且无法自食其力的养父就此不管不顾,即便是日后如数支付了老人主张的一应抚养费用,也恐怕难逃良心上的煎熬。

也就是说,达到目的的小芳并不会因此如释重负,甚至很可能会为此愧疚终生。既然如此,何不幡然悔悟,来个“亡羊补牢”呢?其实,尽管收养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小芳依然还有选择余地:一是其后通过法庭调解或判决程序,依法支付方崇财老人主张的抚养费,从此一了百了,形如路人。当然,这是下策,也是所有善良的人们不愿看到的。

而另一个选择则是参照《收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关于“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之规定,在双方收养关系被依法裁决无效后,依然通过协商,由小芳按月给付方崇财老人适量的生活费,直至老人去世。

显而易见,这一条无疑是上上选:既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取向,又与法律规定相吻合:方崇财老人抚养了小芳是事实,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也是事实。稍有不同的,一个是“收养关系解除”,一个则是“收养关系无效”,但两者的共同点都是指“收养关系已不存在”,故参照执行无疑是可行的。

既然如此,法庭何不成人之美,在接下来的涉经济事由的调解中,引导双方采用“给付生活费”的办法“握手言和”。如此,则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又有利于社会导向,且让智障的方崇财老人晚年无忧,岂不是善莫大焉?

责任编辑:人间小道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