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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妈持枪案被判缓,司法伤口能否自行愈合?_邓学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学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此文首发于《新京报》2017年1月27日“观察家”。 据中国法院网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26日上午公开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当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至此,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赵春华本人

   此文首发于《新京报》2017年1月27日“观察家”。

   据中国法院网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26日上午公开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当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至此,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赵春华本人也得以在农历鸡年春节前夕重获自由。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一判决虽不尽完美,但却体现了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受到了普遍的肯定。

   自从该案被媒体聚焦后,各式的批评声音纷至沓来。压倒性的观点认为,赵春华应当无罪,一审判决“违常理”、“不公平”。甚至有人将该案判决结果与各种事件进行关联,质疑判决背后另有动机。其实,了解中国司法实务的人都知道,赵春华案不仅算不上“错案”,而且是一起再正常不过的“对案”。因为只需要对照适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相应条文,一审判决的得出乃是顺理成章、毫不意外的事。真正让法官感到意外的是社会舆论对一审法院经由严格法律适用程序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并不认同。

   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判决是司法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理当不能悖离社会常情常理太过遥远。而且,社会大众评价一份判决所能依据的也只有常情常理、公平正义等诸如此类的朴素情感和已有经验。对于司法而言,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使命同样是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如果当判决本身成为了问题的根源,那么首先应当反思和检省的自然应当是司法。凭借一己观念批评一份判决不公很容易,机械的对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也很容易。困难的是,如何在法治精神的烛照之下,带着对立法意旨的理解、带着对公平正义的敬畏去适用法律。同样困难的是,如何在坚守法律原则、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善用法律人的技巧和思维去追求判决结果的良善,去弥合司法形式逻辑和大众生活经验之间的裂痕。

   罪与非罪,说到底就是在确认一个共同体在文明和秩序层面所能容忍和接受的底线。这个底线的设定,单靠成文不变、抽象概括的法条和少数几个具有固定职业思维惯性的法官,有时候还真的未必能够完全胜任。这就是为何在英美法系国家,重大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需要交给不具法律背景知识的普通公众去裁决的原因之所在。赵春华案让我们隐约窥见了现行司法体系中存在已久的某种近乎流水线式的稳定结构和内在惯性。这种结构和惯性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法律的统一,但也暴露出了过于机械、缺少变通的缺陷。反复出现的涉枪判决正是这种缺陷的投射和反映。

   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许多有识之士并未满足于情绪宣泄,而是纷纷从法律技术角度帮助赵春华思考脱罪之策。比如,公安部的枪支鉴定标准虽然来不及修改,但法院完全有权不予适用。又比如,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认定赵春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对《刑法》和《刑诉法》进行体系解释,而非机械的对单一条文进行解释,判决赵春华无罪同样有法可依、有据可凭。但二审判决并未触及枪支鉴定标准问题,并且是在确认赵春华真诚悔罪的前提下恢复了赵春华的部分自由。站在此一角度,我们可以发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原本可以走的更远。

   赵春华已经可以回家过年,而更多因“仿真枪”、“玩具枪”被判服刑的人还在企盼团员。当务之急是公安部立即启动对枪支鉴定标准的讨论和修改,最高法也应该着手启动对涉枪类司法解释的修订和完善。否则,赵春华的个案解决并不能从制度上、整体上解决问题,而且势必将造成新的司法混乱。对于那些已经生效的类似涉枪判决,司法留下的伤口也不会自行愈合。

责任编辑:邓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