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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精神处理冤案及其后遗症_时延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时延安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5
摘要:冤案的出现,对刑事司法机关权威的冲击是巨大的,会令普通民众对刑事司法系统产生质疑,就如空难一样,即便航空是最为安全的交通方式,但一次空难会令很多人产生恐惧,会担心那千分之一的可能性落在自己头上。对冤案的态度,和对待空难的态度一样,首先要

冤案的出现,对刑事司法机关权威的冲击是巨大的,会令普通民众对刑事司法系统产生质疑,就如空难一样,即便航空是最为安全的交通方式,但一次空难会令很多人产生恐惧,会担心那千分之一的可能性落在自己头上。对冤案的态度,和对待空难的态度一样,首先要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分析冤案发生的机制。可以说,当今任何类型的司法体制,都无法完全避免冤案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刑事司法体制也在因冤案而形成的舆论压力下匍匐前行。

不能否认,形成冤案的原因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有关。处于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工作人员,虽然经过较为全面的专业训练,但在发现、理解乃至认定事实方面,也会出现普通人容易出现的错误,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制约措施,案件处理结果发生错误就会发生。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解决司法工作人员认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问题。聂树斌、佘祥林、呼格吉勒图等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法律规定的制约、纠偏机制失灵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的制约、审判机关上下级的制约以及律师对司法活动的参与,都被虚置乃至异化了。当公检法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阵线一致、“同仇敌忾”,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更加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当这些不利因素大量叠加时,冤案发生也就难以避免。

对冤案发生机制检讨,也会发现审判机关职能的弱化问题。从这些冤案的处理过程中,审判机关中并非没有异议之声,但这些意见并没有被认真、及时听取。其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主审法院对公众舆论的抗压性不强;二是,主审机关对当地政法机关的抗压能力很弱;三是,审判案件的合议庭对主管领导几乎没有抗压能力。可以设想,当主审法院及合议庭承受很大压力并没有基本的抗压能力时,其就很有可能屈从这种压力而不能坚持应有的专业标准,甚至歪曲事实、扭曲法律处理案件。要保证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专业性,就要提高审判机关的抗压水平,进而确保审判机关能够充分而主动地行使审判权。

冤案的发生,说明原审法院确实出了大错,既然有错就要纠正。无论“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纠正错误是否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已经犯的错,应当主动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赵作海案被纠正后,河南高院院长、法官向赵作海道歉,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担当,是值得称赞的。当然,仅仅道歉是不够的,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这是处理冤案后遗症应有的态度和做法,而不是简单地诿过于办案人。亡羊补牢,比指责谁弄坏了篱笆更重要。

对于冤案追责的问题,是处理冤案后遗症应予以审慎对待的问题。聂树斌案被纠正后,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提出要追责,甚至提出一个很长的名单。客观地讲,名列其中的人的职务行为与这一冤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不过,让他们都受到严厉的惩罚,却并不适当。我们必须看到,案发时法律制度及外部环境的客观现实。既然说当时刑事司法系统中存在明显的失灵现象,那么,让个人承担因失灵而造成的后果,其实也是不公平的。当然,对于已经发现存在冤案可能,却故意利用权力干扰纠正冤案的人,属于明显的滥用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建合理而有效的法律纠偏机制,是冤案发生后、痛定思痛的应有选择。如何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需要从制度、机制和规范各个层面予以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最近的研究表明,即便使用DNA这一最为准确的法医鉴定技术,仍不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这不是说,这类法医技术“失灵”,而是影响、干扰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的因素过于复杂,专业人士也难免受困于斯甚至做出错误判断。可以说,在相当长时间里,刑事司法系统都要面对“冤假错”问题,而应对之道,就是要综合且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活动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因素转化为现实。

简单地说,刑事司法系统运作依靠三类方面,即制度、人和物质资源。从制度上防止冤案发生,应重点保障办案机关独立依法办案,减少办案机关的外部压力,消除外部干扰;在人的方面,应强调办案人员、辅助人员的专业性,要尊重办案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的专业判断,同时也要强调依法行使不同权能的机关的制约,进而避免某一环节办案人员的任意性;物质资源方面,应充分保障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技术供给,进而能够为准确认定事实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刑事技术应当不断更新换代。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冤案的发现和纠正有赖于新闻媒体和刑辩律师。应当说,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毫无疑问,新闻媒体和律师的作用是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发现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新闻媒体和包括律师在内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因此,对待来自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批评声音,应当采取欢迎态度,对于他们提出的冤案线索,相关司法机关应积极看待,根据现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在刑事正义方面,公安、司法机关与律师的努力方向是一致的,也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案。

责任编辑:时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