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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伏剑与法官责任_韩郁文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历史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9
摘要:李离是春秋时期晋文公担负审理职责的“首席法官”。有一次,他因为失误错判案件,冤杀了好人。后来他知道案件实情,内心特别愧疚,就命属吏把自己拘禁起来准备抵命。晋文公知道了此事,特意来宽慰他说:“官职有贵有贱,刑罚有轻有重,你这次杀错了人,责

李离是春秋时期晋文公担负审理职责的“首席法官”。有一次,他因为失误错判案件,冤杀了好人。后来他知道案件实情,内心特别愧疚,就命属吏把自己拘禁起来准备抵命。晋文公知道了此事,特意来宽慰他说:“官职有贵有贱,刑罚有轻有重,你这次杀错了人,责任主要在下面的官吏,是他们无能,不是你的罪过啊!”李离却说:“我是法官的首长,担负主要的责任,我没有将职位让给下面的官吏,享受国家的俸禄又很多,也没有分一点给他们。现在因审理失误错杀了人,却要将罪责转给下属官吏,这不是我愿意听到的事情啊。”他以此原因坚持不肯接受晋文公宽宥他的命令。晋文公继续劝慰他:“你若自以为是有罪,那么,我作为一国之君,岂不是同样有罪吗?”李离回答说:“在晋国担任法官就有法度:判错了刑的要负刑事责任,杀错了人的要以命抵命。陛下认为我能够辨析复杂案情,审理疑难案件,所以才让我当法官。可是现在我却因错判冤杀了好人,根据我的罪过应当受死。”最终,李离也没有接受文公的命令,执拗地用剑将自己杀死,实现了他以命抵错的愿望。

李离的故事被太史公司马迁特别作详细记录,并归入“循吏列传”。按照司马迁的解释:“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而循吏能做到“奉职循理”,不必威严就实现“大治”,将李离归入循吏,当然表达了褒扬赞许之意。从先秦历史真实看,李离所言法官责任也并非毫无来由,早在西周法律中,就有关于法官责任的规定,《周礼》中有“攘狱罪”,要求法官对于被害人的控告,要及时审理,若是有意不予受理,拖拉积压案件渎职塞责的,就会构成该罪。《尚书·吕刑》中有“五过之疵”,对于贪赃枉法、有失公正的法官,要处以与所断罪相当的刑罚。尽管法律条文有规定,但商周以来,很少有“法官”因审判过误担责的案例,因此而受“极刑”的法官更是鲜见。并且,李离作为晋国法官之长,也不是直接审理这个案件,是属吏先行审理后,再将有关案件材料给他作最后判决,他因此才做出错误判断,冤杀了无辜的人。正是因此鲜明的对比,李离这种自愿承担罪责、以命抵错的行为才显得十分可贵,也才能被太史公归入正直不阿的循吏之列。

李离伏剑自刎以赎罪的行为,虽然有先秦时代法律上的背景,但更多是一种个人精神的体现,展示了一个坚守正义、勇于担责的古代法官形象。从指向公平正义的现代司法制度来看,以命抵错的作法并不十分恰当,特别是在法官非故意的情况下。然而,建立一定的法官司法责任制度,促进依法审判,又是十分必要的。现代法治中,法官虽然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但却不能是恣意的,他必须是基于客观真实的证据,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作出判断,如果疏忽大意,作出误判;或者是受制于种种因素,故意进行枉法裁判,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制度约束之外,法官主动的内心自省、自警同样十分重要。无论是基于神学教义的西方法律传统,还是内含“报”之观念的中国古代司法文化,都十分强调法官的自省,要求审慎地处理案件,特别是刑事法官,掌握着限制个人自由,乃至剥夺生命的权力,定罪量刑更不能不十分慎重。如果法官能有李离认真谨慎、勇于担责的精神,那司法中不必要的冤错就能减少许多,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就有更多的可能。

责任编辑:取法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