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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案发19年后嫌犯落网 一审获刑三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9
摘要:诈骗案案发19年后嫌犯落网 一审获刑三年
  迟到20年的审判

  2016年10月17日,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继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10月28日,李继峰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仍在进行中。

  案发19年后嫌犯落网

  2015年3月,汶上县检察院受理了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继峰涉嫌诈骗案:1995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继峰以帮助被害人刘某卖车为名,骗其将一辆价值19.4万元的桑塔纳轿车送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通过他人以18.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葫芦岛市连山区经济委员会,得款后潜逃。直到2014年12月,李继峰在公安部部署开展的“天网行动”中,被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分局抓捕归案。

  追诉时效过了吗?

  19.4万元!这在当年可是天价,绝对是个大案。但该案案发时间久远,跨越新旧刑法和刑诉法,追诉时效、管辖权等都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难题。

  检察官通过阅卷并与侦查人员细致沟通,认为汶上县公安局在1995年案发后就决定对李继峰刑事拘留,并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本案即使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也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法条对比: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求解管辖权难题

  接下来,要解决的是管辖权问题。由于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居住地都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应由葫芦岛法院管辖。汶上县检察院决定将案件移送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先后于2015年4月和5月两次北上葫芦岛,商情移送管辖事宜,但因种种原因,案件未能顺利移送。

  办案期限日益临近,检察官既焦急又担心。经过反复思索,一个细节在眼前闪现:案卷笔录显示,李继峰曾打电话到被害人刘继峰家中。这会不会成为突破口呢?检索法律法规后,办案检察官发现两高曾于2011年出台《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条第2款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如果李继峰曾给刘某打过电话,那汶上县也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之一,汶上县检察院对此案即具有管辖权。

  汶上县检察院经研究讨论决定据此将本案向汶上县法院提起公诉,但与法院之间对管辖问题又产生了分歧。汶上县法院就管辖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逐级请示,几个月后终于等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汶上县法院具有管辖权。管辖权争议至此终于解决。

  公诉意见被全部采纳

  法庭上,检察官与辩护人就案件管辖、追诉时效、证据采信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由于历史原因,20年前的侦查取证标准和规范化程度与如今不可同日而语,证据存在一些瑕疵,如询问笔录中缺少询问地点、询问时间存在冲突等。检察官两次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要求公安机关对瑕疵证据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提请法庭通知两名公安侦查人员出庭,就取证合法性等问题当庭作证,从而使本案成为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来,汶上县首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

  历经三次庭审,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公诉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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