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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一家两制”顽疾还需对症下药_shenshizi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shenshizi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9
摘要:治理 “一家两制”顽疾还需对症下药 2015年以来, 上海和北京、广东、重庆、新疆 等五地先后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开展 相关 试点。上海对全市 1802名司局级 以上 干部进行了专项申报 和 核实 ,

治理“一家两制”顽疾还需对症下药

   2015年以来,上海和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五地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开展相关试点。上海对全市1802名司局级以上干部进行了专项申报核实,其中182名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需要规范”。(见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扎紧制度笼子 严管亲属经商”》2016-11-25

上海等五地的试点,其积极意义无疑应予肯定。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并不缺少类似的规定。1984年至今,中央发布的涉及“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规定20余份。三令五申之下,官员亲属违规经商“一家两制”反而愈演愈烈,以至于要再出新规进行试点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官员亲属违规经商的症结何在?无疑,这是官员背后所代表的“权力”在起作用。官员权力大至可以决定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走向,小至可以影响一单生意,无怪乎其亲属成为不少商人攀附权力的媒介、“围猎”的对象;一些官员及其亲属也借由权力之便,突破市场竞争规则,走发家致富的近路,使权力“变现增值”。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么多的禁止规定,管不住官员亲属的违规经商

大致来看,无外乎制度因素、人性因素、文化因素。

制度方面,最大的问题是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足。其一,随意性强,稳定性差。隔段时间出个规定,特定形势发个通知,变动频繁,标准不统一,缺乏系统性。其二,规定笼统,缺少程序性设计。比如利益冲突回避的程序就没有明确。对违规经商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也泛泛而提,缺乏威慑力还有的规定亲属不得在公职人员管辖范围内从事获利性活动,但管辖范围如何界定无权威部门跟进解释。其三,知悉度不高,群众监督无从着手。

人性因素,那就是人们追求财富的冲动,很难遏制。司马迁说过,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官员也是不能免俗的。要阻止官员非法追求财富,有必要保证其能获取足够的合法“俸禄”。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3年《法治蓝皮书》显示,公职人员中反对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或者自己辞职的,比例最高的是省部级官员。客观地说,当前官员的薪资,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比较起来,确乎不算太高。古人云“夫禄必称位,一物不称,非制也。公禄贬则私利生。”薪资少,权力大,约束弱,捞钱易,成本低,收益高,在人性的诱惑下走向“一家两制”也可以理解了。

文化因素,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中国传统文化氛围中,升官发财的观念根深蒂固。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官员似乎总有为家庭乃至家族牟取利益的“义务”。重人情不重规则的文化,也使得民众对官员亲属经商的情况容忍度较高。比如不用官员出马,都会照顾其亲属的生意一些外国的公司也入乡随俗,借雇佣官员亲属打开中国市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美国,总统的儿子都不容易进入最好的公司,因为公司担心引来议员媒体的盯视。

从以上分析可知,要根治官员亲属违规经商、“一家两制”,还得对症下药,系统化治理,综合施策方可。

根本之策,是规范权力运行。一为限制权力。官员亲属违规经商行为的发生,最大的前提仍然是权力具备在市场上非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缩回权力这只“乱动的手”,支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让政府回归监管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二为公开权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权力在阳光下是最基本的民主制度安排。这也是先进国家和地区治理腐败的经验所在。

具体之策,还从制度、人性、文化三方面因素入手:

要建立一整套的相关制度。首先,制度形式上,要实现法律化。权力的问题,还是要由法律来解决,以使更明确、规范、公开、恒定、成体系。如美国有《政府道德法》,对有关防止利益冲突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其次,制度内容上,要确立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家庭财产和家庭信息,理应官员的义务和担当,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公开对象可以先以高级干部为主,逐步扩大范围到所有公职人员乃至村官。因为权力的大小,并不是与级别成正比。如浙江义乌出台的规范一家两制的规定,就针对所有党员干部。此外还要完善配套性制度,如建立金融机构、税务部门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资产托管制度。第三,制度施行上,要明确相关监管机构,并赋予其充分的独立性,以及一些调查手段、强制性手段,同时在程序上进行完善,强化责任追究上海等五地试点的规定,与之前诸多规定最大的不同,就是明确了对个人事项报告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这是有了更可操作性的发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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