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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敏:行政拘留年龄的争点_普罗塔哥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普罗塔哥拉的学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7
摘要:宋英辉认为,行政拘留会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造成负面影响。从行为自由到行政拘留后封闭式拘禁,其所处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人格

  宋英辉认为,行政拘留会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造成负面影响。从行为自由到行政拘留后封闭式拘禁,其所处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这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人格,导致攻击性增加,日后矫正的难度更大。

  应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体系

  “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对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缺乏必要且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姚建龙说,这一问题的存在属于顶层设计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非《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部法律的“应激修订”简单动用拘留这一最为严厉行政处罚措施所能弥补与修正。

  姚建龙认为,作为一种理性和慎重的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此次修订宜继续保留原有关于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的年龄规定,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限定为已满16周岁,同时应考虑清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角色。

  姚建龙建议,宜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干预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中剥离出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说,在未来公安机关将主要依据特别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者《少年司法法》),同时结合普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未成年人违警行为。对于未达到特定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也将主要由专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调整。此外,建议尽快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完善包括虞犯行为(或称不良行为)、违警行为、触法行为、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体系,重点增设和完善具有“提前干预”和“以教代刑”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处罚,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管制未满14周岁严重不良未成年人,建议采取相关措施。”贵州省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谢树红告诉记者。

  宋英辉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具体包括警察训诫、改正计划、转入专门学校、对家庭监护监督与支持。

  对于具体条文,宋英辉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三款后,补充增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整合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为一条。”宋英辉说,具体条文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进行跟踪帮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责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履行以下义务:向被害人致歉和赔偿,遵守行为规范,接受教育矫治,参加校内或社区服务,接受保护观察,改进家庭教育。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转入专门学校。不满12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有关机关和部门予以支持、监督。监护人拒不履行以上规定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谢树红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增加一部分内容,“是学生的,由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学校共同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行政拘留年龄是否该降至14周岁?

2017-02-17 04:16:40来源:新京报作者:${中新记者姓名}责任编辑:史建磊

      2017年02月17日 04:16 来源:新京报

                      观点交锋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为此,我们专门邀请了两位权威法学专家对行政拘留年龄是否该降至14周岁进行辩论。

  与其降低行拘年龄不如提高行拘标准

  根据不少统计数据,当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愈发严重,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有效的治理措施。但是从多方面来看,降低行政拘留的适用年龄并非不是一个好的办法,甚至可能带来负面的效果,加剧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心理特性问题,许多研究已经表明,以强制性的惩罚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隔绝起来,并不利于“改造”未成年人,反而可能导致他们重返社会后,无法适应正常社会的价值观,重新走上歧途。

  根据一些统计数据,中国的未成年人重犯率要低于一般罪犯的重犯率,但是这并不代表以关押的方式惩罚未成年人就是一种有效率的做法。成年罪犯重犯一般是因为受惩罚后,谋生困难或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被排挤在原有的社会秩序外,因而再次犯罪;但是未成年犯却大多因为遭受关押后,价值观上丧失获得矫正的机会,是心理和价值观上的边缘化导致他们重犯。

  在以往讨论未满14周岁的恶性暴力罪犯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时,我倾向于支持有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原因是通过惩罚一些极端恶性的未成年罪犯,让一些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打消“反正不需要坐牢”的错误认知,以此避免一些恶性案件爆发,因此惩罚恶性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目的主要在于威慑。按照这几年同类案件高发的形势,此时刑罚的威慑功能应该优先于改造功能。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都是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轻微违法与恶性暴力犯罪相比,绝非同等性质的行为。一个搞点小破坏的孩子和一个大打出手的孩子相比,前者显然没什么恶性,无需不需要动用国家强制力。

责任编辑:普罗塔哥拉的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