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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离婚分不清,签订离婚协议需谨慎!

来源:广东风泽律师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4-28
摘要:离婚案例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 离婚协议书 【案情及原被告诉求】段女士大学本科文化,21世纪初期从浙江海宁辞去初中教师工作后来深圳,先后从事证券和银行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吴先生。吴先生学历是硕士。双方交往后,段女士不嫌弃吴先生乙肝、小儿麻
离婚案例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 离婚协议书 【案情及原被告诉求】段女士大学本科文化,21世纪初期从浙江海宁辞去初中教师工作后来深圳,先后从事证券和银行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吴先生。吴先生学历是硕士。双方交往后,段女士不嫌弃吴先生乙肝、小儿麻痹残疾,于2010年3月与吴先生登记结婚,同年生一子名吴小某。婚后购买了福田区星河世纪A栋某房,双方于2014年9月搬入居住。结婚之初,两人关系平稳,不久,段女士就发现吴先生个人生活极不检点,因顾及孩子,段女士一次次原谅了吴先生。孩子出生后,吴先生有一段时间是安稳的,家庭和睦幸福。直至孩子将近1岁的时候,吴先生故态重萌,利用上班时午休时间和晚上应酬时间与多个女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段女士和吴先生之间发生严重矛盾。吴先生还常对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吴先生的残暴,段女士基于善良的本性,考虑到吴先生的肝病和腿的残疾虽从未还手,但开始拨打110,以避免更大的伤害。几年来段女士曾多次因家庭暴力(能忍的就算了)报警,并曾经向福田法院起诉离婚,此后在家人的劝解下,打消了起诉离婚的念头。2015年初,吴先生母亲搬到星河世纪房产内与段女士、吴先生一起居住,其母亲经常挑起事端,导致平静的家庭再次掀起风波。双方矛盾日深。2016年1月8日,在吴先生的欺骗下,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财产安排:1、住房一套(福田区星河世纪A栋某房)离婚后产权归男方所有;另一房产(深业东岭C栋某房)离婚后产权归女方所有(于离婚后半年内过户),另外,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200万元人民币(离婚后两日内付清);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3、离婚后如女方失去工作,期间由男方支付生活费用每月3500元至女方50岁止;4、福田区星河世纪A栋某房及男方其他财产以后由双方之子吴小某继承。子女安排:婚生子吴小某,2010年7月14日出生,离婚后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女方可随时探望陪伴,但不得带离深圳。当时吴先生为了表示诚恳,还特意写明婚后不会再婚。离婚后,吴先生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威胁段小姐永远不再见孩子才办理房产过户。至此,吴先生离婚时承诺的“假离婚、男方不会再婚、妹妹会好好照顾孩子”均是欺骗。因此,段女士起诉法院请求还自己一个公道。请求:一、撤消段女士与吴先生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处理及婚生子安排的约定;二、请求重新分割段女士与吴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福田区星河世纪A栋某房、深业东岭C栋某房、存款、股票等;三、请求判令婚生子吴小某由段女士抚养;四、请求判令吴先生向段女士支付抚养费。暂定每月2000元;五、吴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段女士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吴先生支付段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吴先生答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亲自到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段女士没有证据证实离婚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和胁迫等可以撤销的事由,因此,段女士无权请求撤销协议,重新分配财产。从段女士提交的证据看,吴先生不存在婚内过错行为,无需对段女士给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驳回段女士的诉讼请求。【庭审查明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实,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同意离婚。双方于2016年3月8日在福田区民政局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上所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搬至深业东岭C栋某房居住,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人民币200万元。但深业东岭C栋某房房产因故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告称被告威胁不准探望孩子才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被告称原告借故(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等)不愿协助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但双方庭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原告提交2014年5月18日的验伤报告书,用于证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轻微伤。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原告提交2014年10月14日医院检验报告单,意图证明被告传染了性病给原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该报告单姓名一栏登记为他人。【律师分析】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对原告的经济补偿、以及子女抚养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并无蓄意损害协议双方利益的约定。因此,该离婚协议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订立协议时被告存在胁迫和欺诈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对财产重新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支持。原告主张被告2014年5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人身侵害,该主张均系原告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因此,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不足。另外,原告在审理期间,也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被告名下所有房产、银行存款、股票的证据,法院最后未予以调取。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提醒注意,原告提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在婚内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告在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以存在怀疑或者可能为由要求法院全面调取被告名下财产证据,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不会被支持。【法院判决】本案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对财产已经作出了合理分割。因此,原告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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