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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5-05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基本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
刑法罪名详解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基本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会产生危害国家利益的结果,却仍然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态。侵害的主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参见本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有关内容。 (二)利用职务便利 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参见本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有关内容。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情形: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立案追诉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6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需要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主体需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三是具有法律规定的非法牟利的情形之一,四是结果使国家遭受了重大损失。没有同时具备这四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未达到重大的程度的,也不能以本罪定论处。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16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几种情形,参见本节有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本罪的数额巨大做出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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