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把房屋挂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5-08
摘要:案情回顾:1996年,本案原告刘某的父亲向银行贷款21000元,借用本案被告王某的母亲李某(已故)的存折作抵押,但到期后刘父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将李某的存折抵偿了贷款本息。刘父与李某分别于1996年8月22日、1997年月2月26日、2000年3月18日、2000年7月3日先
案情回顾:1996年,本案原告刘某的父亲向银行贷款21000元,借用本案被告王某的母亲李某(已故)的存折作抵押,但到期后刘父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将李某的存折抵偿了贷款本息。刘父与李某分别于1996年8月22日、1997年月2月26日、2000年3月18日、2000年7月3日先后四次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对前两次的协议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刘父以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的房子(即本案诉争房屋)作抵押,到期不还欠款以房抵债,并允许李某无偿居住该房屋。但直到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期限即2003年12月30日,原告刘某的父母未能向李某偿还欠款。在双方第一次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即1996年,原告刘某的母亲就将该房子的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李某。从1996年起至今,李某的女儿即本案被告王某全家一直居住于该房屋。2011年8月1日刘某夫妇以父亲和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以监护人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父亲以房抵债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房屋。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刘父欠被告王某的母亲李某之款,双方先后四次签订还款计划,其中2000年3月18日签订的借款处理终结协议由李某与刘父、刘母三人签名,原告刘某的父母均同意以登记在其子刘某名下房屋顶账,此时原告刘某已满18周岁,在随后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刘某的哥哥也作为旁证签字,补充协议又将还款日期延长到2003年12月30日,在此四年当中刘某未对其父母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且李某向刘某的父母支付了一定的对价后取得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李某将其取得的房屋交由其女儿被告王某进行居住,且至今已居住15年之久,王某取得并居住本案诉争房屋是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其行为合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原告诉称被告王某存在侵权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另一原告刘某的妻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诉争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故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1996年8月22日刘父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及公证书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父作为刘某的法定监护人用刘某的房屋作抵押,在刘父不能偿还借李某款的情况下用刘某的房屋折抵欠款的行为,是经刘某同意的,故刘父用刘某的房屋折抵欠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债权人由此从刘父处取得该房产亦属合法。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法条链接 1、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3、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一)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二)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四)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五)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及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重大民事行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点睛时刻: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些现象,有许多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以未成年子女名字办理房产权证,但他们大多数人在做出为自己未成年子女购房办证决定时,对购房中容易产生的问题以及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并未仔细思考。例如:在子女尚未成年时,有的父母为了经营资本需要贷款,便动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进行抵押,有的父母因各种原因而负债累累需要偿债,有的父母因家境破落,为重整家业的需要出卖未成年人的房产等。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这就意味着父母不再具有该房产的随意处置权。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的职责是: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该财产。换句话说,父母作为监护人,具有代理处置权,但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 社会学界人士认为,在孩子还未成年时就给他如此庞大的财产,对孩子的发展会有哪些负面影响是一个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证是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凭证,它并不仅仅代表一笔财富,更重要的是其所代表的各种权益。因此,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未成年人购房办证,父母应当三思而后行。
责任编辑: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