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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哪些属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发布时间:2017-05-09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到有限公司或企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分红等利益。 2、夫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到有限公司或企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分红等利益。 2、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非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收益。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金等经济利益均属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责任编辑: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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