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离婚诉讼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投资的收益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发布时间:2017-05-09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该投资收益包括以下: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到其他公司或企业,或基于其他投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分红或收益。 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获取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该投资收益包括以下: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到其他公司或企业,或基于其他投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分红或收益。 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获取的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屋出租租金收益。能够证明一方单独经营管理的,房租收益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储蓄产生的利息,依原物与孳息原理处理。属于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但实践中,区别对待:若与婚后财产混同,一般推定为夫妻共有,孳息为婚后共同财产;若婚后由一方经营管理,孳息为该方一方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上一篇: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