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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韩国强奸犯附条件佩戴电子脚镣?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5-10
摘要:近日,韩国一档法制节目追踪报道了因犯强奸罪而被强行戴上电子脚镣的特殊人群。采访过程中,有的佩戴者表示“戴着这个让我很痛苦,我又不是畜生”;也有的佩戴者认为“这不是给我们机会重新做人,只会打击我们”;甚至有佩戴者因此有了轻生的想法。 但韩国

近日,韩国一档法制节目追踪报道了因犯强奸罪而被强行戴上电子脚镣的特殊人群。采访过程中,有的佩戴者表示“戴着这个让我很痛苦,我又不是畜生”;也有的佩戴者认为“这不是给我们机会重新做人,只会打击我们”;甚至有佩戴者因此有了轻生的想法。


韩国民众似乎不买账,强烈要求以后应将电子脚镣戴在脖子上,以便能更准确迅速的身份识别,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事件经微博大V转发后,在国内引发热烈反响,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中国是否应该效仿韩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强奸犯实行佩戴电子脚镣制度。认为电子脚镣制度能有效预防强奸犯“二进宫”的大有人在,表示电子脚镣制度侵害人权的也不在少数。


1995年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这样写道:


“20世纪以来,尽管几乎每个西欧国家都曾经甚至不止一次地试图引进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没有一个国家建立起美国式的司法审查,相反倒是出现了一种欧洲氏的司法审查。有人可能以日本或其他亚洲国家地区作为法律移植和理性设计的成功范例。但这种成功也许是一种迷惑人的表象。许多学者都曾指出,尽管日本的司法组织架构是西方化的,但日本的法律的社会运作却是根植于其本土。因此,从历史经验上看,我们似乎就可以提出本文的结论,同时也是本文试图论证的命题,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同样的,电子脚镣制度是否适合中国本土法治资源有待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作为一名法律人,在作出论断前,不妨先彻底了解下该制度。


一、What is“电子脚镣”?


电子脚镣,又称电子监控,是指电子设备为监控工具,通过对监控时间表的严格执行,实现对监控对象人身自由的约束,并以社区和家庭为主要场所来改造和监控犯罪嫌疑人,从而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重返社会和不致逃脱的目的。它具有经济成本低、即时、可靠和效果好的优点。


电子脚镣最早出现于美国。1983年,美国新墨西哥州的一名法官首先决定对5名犯人使用电子脚镣,而后其他州相继适用,紧接着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波、韩国等国家纷纷效仿。


其实韩国早于2008年起便开始实行该制度,是亚洲最先适用的国家,只是适用范围较窄。根据韩国法务部统计,自2008年旧《电子脚镣法》实行后,616人中只有1人再犯,4年内再犯率为14.8%,电子脚镣对遏制犯罪效果显著。2010年《对特定犯罪者定位的电子装置佩戴法》(简称《新电子脚镣法》)正式实施,适用范围放宽,“向未满16周岁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罪犯或性犯罪惯犯最多佩戴30年电子脚镣。”具体条件为:

①性暴力犯罪得到徒刑判决,且在服刑期间满后10年内再犯;

②犯了两次以上性暴力犯罪,被认证为惯犯;

③对未满16周岁儿童进行性暴力犯罪。


新法实行后,佩戴电子脚镣的罪犯剧增10余倍,达7000余名。


此外,从韩国法务部及其下级网站笔者检索到更为具体的信息。


电子脚镣装置不只是脚镣,还包含住宅监督器、便携电话追踪器两个配件。电子脚镣随时向另外两个配件发送信息,而后配件向管制中心发送电子信号,圈定活动范围,标识活动路径,从而达到小学、中学等特殊场合的接近禁止、路径禁止、私自搬家与外出禁止等监视作用。


当佩戴者接触禁止区域时,管制中心会根据情况进行不同等级的警告,包括监视官会通过便携电话装置联系警告、必要的时候会向周围发出刺耳的警报声等。电子脚镣装置抗腐防水,一次充电可使用半年之久,每套装置约人民币6000元。私自破坏电子脚镣装置将被处有期徒刑7年,可处罚金最高达2千万韩元(约合12万人民币)。




二、电子脚镣在中国适用吗?


电子脚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是刑法理念与刑事政策变迁的产物。当前刑罚的目的已从单纯的惩罚报应发展为矫正犯罪、预防犯罪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并重,刑罚执行逐渐向隐蔽改造与敞开改造相统一,技术性惩罚和情感责备相统一,行刑向轻缓化、社会化、效益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传统的监狱执行成本高,且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改造工具并不是非常有效。研究表明,在监狱服刑的释放人员比因同样的罪处以缓刑的人员负有更高的重新犯罪率。


电子脚镣的刑罚安全可靠、简单经济,不但具有像任何监外执行的刑法方式一样的社区化性质,而且与以往普通的监外执行方式相比,能较好地控制犯人,并促使其自觉履行规定义务,能较好地帮助犯人重返正常生活,发挥刑罚惩罚和矫正的功能。


在美国、英国、瑞典、荷兰等国,电子脚镣制度成效明显。英国1991年的刑事审判法对电子脚镣作出了明确规定,瑞典将电子脚镣作为刑罚的种类之一永久地载入1999年的刑法典。目前,在瑞典使用电子脚镣的有18000余例。1988年,美国已有33个州使用电子监控,1992年,约有70000名犯人处于电子监控下。德国黑森州目前也正在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脚镣,并取得一定成效。


各国电子脚镣制度的成功实践对我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早已解决电子脚镣制度的技术问题,具备了借鉴国外该制度的基础条件。


2015年3月29日,上海徐汇区法院针对被告人梁某因琐事与邻居产生纠纷遂多次翻爬阳台方式进入邻居家中盗窃一案,首次将“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自社区矫正宣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电子实时监管”等要求一并写入判决书。




该案作为中国首例电子脚镣适用案件,效果显著,社会评价积极。据此,笔者建议在以下领域推广应用该技术:


1、短期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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