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谢清纯受贿案中的行贿人周中全该不该判刑?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我思我评 谢清纯受贿案中的行贿人周中全该不该判刑? “罗老师,我有件事想问问您:原株洲市委政法委书记谢清纯,已于今年2月被湘潭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听说向谢清纯行贿的醴陵市浦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中全倒是安然无恙,请问行贿人周中全该
我思我评 谢清纯受贿案中的行贿人周中全该不该判刑?  “罗老师,我有件事想问问您:原株洲市委政法委书记谢清纯,已于今年2月被湘潭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听说向谢清纯行贿的醴陵市浦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中全倒是安然无恙,请问行贿人周中全该不该判刑”?接到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民的电话后,我特地询问了几位醴陵的朋友,想获知“周中全是否判刑”的答案,但我得到的无一例外是否定的答复。  谢清纯被宣判后,有媒体以《湖南“迷信厅官”谢清纯受贿650万去跑官 被判11年》为题发表的报道中有这样一段话:  湘潭中院一审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谢清纯通过释德戒认识了来自北京的王更(另案处理),释德戒介绍称王更可以为谢清纯的仕途升迁提供帮助,谢清纯有意与王更结交。2011年5月份左右,王更向谢清纯提出想在醴陵搞工程建设。  之后,谢清纯通过邓少仁(原谢清纯秘书)授意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更名为“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浦建公司”)董事长周中全将人民币500万元送给其指定的第三人王更。  2014年8、9月间,浦建公司两名员工被调查,周中全担心事情败露,派人到北京找王更,王更于2014年11月17日退回200万元。  行贿金额巨大的周中全该不该判刑?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人们注意到,近年来在一些官场腐败大案中,往往受贿的卖官者锒铛入狱,行贿者却平安无事,有的花钱买官的官员在受贿官员被判刑后甚至仍然在“买”来的官位上坐得稳稳当当。周中全不过是千万个“行贿人免刑”中的一例。这种对受贿与行贿轻重迥异的差异化量刑的现象,几成一种“惯例”。不用说,这种人们习以为常的“行贿人免刑”的“惯例”,肯定是一种有悖法律的不正常现象。  相对于行贿罪而言,现行刑法典对受贿罪的处罚是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对于行贿行为,最高只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行贿与受贿在金额相同的情形下不能同罚。  记得2015年7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行贿和贪污应该同罪,在某种程度上,行贿比贪污更应受到处罚,应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取消对行贿犯罪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但也有人担心这会增加对受贿犯罪案件侦办的难度,甚至会促使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攻守同盟,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  尽管对于行贿人该不该判罪存在上述争论,但我国目前的刑法专门列了一条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行贿才可以免除刑罚:一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自然也该免除刑罚;二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周中全向谢清纯行贿,绝非被勒索,而是为了围猎谢清纯手中的权力而进行的“感情投资”;周中全也不太可能是在谢清纯再被追溯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而是在谢清纯被追溯、办案单位掌握其行贿证据后才不得不承认行贿事实的。因此,周中全没有“享受”免除刑罚的前提和条件。  那么,周中全为何该收刑罚而被免除刑罚?我想,他该是“享受”了如前所述的“通常”与“惯例”的“法律优惠”。这种由执法部门随意赋予行贿人的“法律优惠”,在举国上下致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可以休矣!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mail protected]
责任编辑:天边的彩虹

上一篇:刑法解释与犯罪论体系统一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