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基层人民法庭大规模精简撤并恰逢其时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连载】第87期 |基层人民法庭大规模精简撤并恰逢其时 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 《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编者按:1999年,我国对人民法庭进行撤并,将人民法庭数量从18000家逐步缩减至2004年

【连载】第87期 |基层人民法庭大规模精简撤并恰逢其时

文︱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

基层人民法庭大规模精简撤并恰逢其时_南门徙木


《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编者按:1999年,我国对人民法庭进行撤并,将人民法庭数量从18000家逐步缩减至2004年的10000家左右。目前,随着交通运输条件的不断改善和交通工具的不断进步,人民法院的服务半径和民众的活动半径进一步扩大,人民法庭的“两便”作用已大打折扣。同时,我国部分人民法庭长期受人员偏少、案源不足等问题困扰。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人民法庭进行大规模撤并,有利于进一步整合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提升办案效率。

目前全国约有10000家人民法庭,其在方便群众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一些人民法庭面临的案源不足、办案效率不均衡等现实问题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加以解决。同时,随着交通运输条件的不断改善和交通工具的不断进步,人民法院服务半径和民众活动半径不断扩大,部分人民法庭的“两便”作用已不再凸显。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人民法庭进行再撤并,有利于进一步整合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提升办案效率。

一、人民法庭案源现状的实证分析

(一)派出人民法庭审结民事案件的比例

数据一: 1998年11月至2005年4月,全国各地人民法庭六年间共依法审结一审案件12,939,822件,占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总数的40.81%。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结案70件。[2]

数据二:2011年,江苏省276个人民法庭新收各类案件230114件,占全省一审民事新收案件的37.35%,平均每个法庭审结834件。[3]

数据三:2012年,浙江全省共有222个人民法庭。2008年以来,浙江省各人民法庭共依法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93495件,占全省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1.5%;依法执结案件52914件,占全省总数的6%。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结案179件,部分人民法庭年人均办案达450余件。[4]

数据四:目前,云南省340余个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占全省基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总数的三分之一。[5]

数据五:2011年,福建全省202个人民法庭审结案件101141件,占全省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总数271688件的37.23%,平均每个人民法庭审结501件。[6]

数据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北京市全市55个人民法庭地处基层,贴近群众,承担着基层法院近三分之一案件的审理。[7]

综合以上数据,全国各省份人民法庭每年审结民事案件数普遍占各省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0%至40%之间。为统一计算口径,方便问题研究,笔者假定各省份人民法庭审结民事案件数与相应省份每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均为35%。并据此绘制出各省份派出人民法庭审结民事案件情况表(见表一)。

(二)全国各省份人民法庭审结案件情况

表一:各省人民法庭审结案件情况统计表(详见

(三)对表一的实证分析

其一,各省份人民法庭的数量存在较大差距,最多的河北省有862个人民法庭,而最少的上海市仅有28个。其中,人民法庭数量多于600个的省份有5个(河北、河南、四川、湖北、山东),少于100个的省份有7个(上海、海南、北京、宁夏、青海、天津、西藏)。人民法庭数量在200至400之间的省份最多,有14个。

其二,2008至2011年四年间各省份平均每个人民法庭年均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数量严重不均衡。上海最高(3299件),是西藏(44件)的75倍,甘肃(84件)的39倍,湖北(94件)的35倍。31个省份中,平均每个人民法庭年均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数量在600件以上的省份只有4个,分别是:上海(3299件)、北京(1680件)、江苏(825件)、浙江(670件),而年均审结案件数量不足300件的省份则有20个。

其三,目前我国还有16个省份平均每个人民法庭年均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数量不足200件,其中有12个省份不足150件,有4个省份不足100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法发[2005]16号)明确规定,人民法庭的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200件。由此可见,案源不足并非是个别人民法庭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省份还相当严重。例如,青海省实际运行的固定人民法庭共有60个,固定法庭中年均收案60件以下的29个,占48.3%;60-200件的23个,占38.3%;200-300件的仅有8个,占13.3%。[9]再如,2011年至2013年,河南省722个人民法庭每个法庭年均结案191件,每名法庭法官年均结案81.8件。在具体结案情况上,全省有138个法庭年均结案100件以下,占省法庭的19%;有151个法庭年均结案100—150件,占全省法庭的21%;有149个法庭年均结案150—200件,占全省法庭的20.7%;年均结案数达到200件以上的法庭只有284个,仅占39.3%。[10]

二、人民法庭再撤并是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选择

(一)人民法庭案源不足导致审判资源闲置和浪费

由于人民法庭受理案件一般具有标的额较小、案情和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双方当事人熟悉、易于调解结案等特点,案件处理起来工作量相对较小,实践中人民法庭法官办案效率普遍高于其他法官。目前,我国许多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年均结案数都超过200件,个别法官超过400件甚至更高。比如,江苏省基层人民法庭2011年新收民事案件230114件,占全省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37.35%,法庭人均结案226件。[11]2008年至2012年5月,浙江省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结案179件,部分人民法庭年人均办案达450余件。[12]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