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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庭大规模精简撤并恰逢其时_南门徙木(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由于各地法院在司法辅助人员配置、辖区面积、管理制度等方面客观存在差别,加之不同地区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和业务素质也确实存在一些差别,从而各地法官的年均办案数量也应当允许存在一定差距,但这种差距应当被限

由于各地法院在司法辅助人员配置、辖区面积、管理制度等方面客观存在差别,加之不同地区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和业务素质也确实存在一些差别,从而各地法官的年均办案数量也应当允许存在一定差距,但这种差距应当被限制在一定幅度内,否则将造成法官资源闲置和浪费。在“案多人少”逐渐成为法院改革流行语的当下,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案源不足,实践中一些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法官每年的结案数量一般在100件左右徘徊,有些甚至低于50件,这与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法官的办案效率相差甚远。由于没有足够的案件可办,一些地方人民法庭甚至自我实行“半天工作制”,一到下午就基本上无人正常上班。需要说明的是,对前述人民法庭法官而言,其年办案数量较少并非是由于惰性和办案能力上的不足,而是由于客观上没有足够的案源。事实上,如果有足够的案源,这些法官的年审结案件数量有望在短期内大幅提升。

(二)部分人民法庭人员偏少导致法庭基础设施闲置和浪费

《人民法庭工作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2005年,全国10345家基层人民法庭共有干警41109人,其中法官27942名,平均每个人民法庭配备干警4人,其中法官2.7人。[13]目前,我国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情况与2005年相比应当变化不大。比如,据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的一项调研,该市19个人民法庭中,最多的7人,最少的2人,平均为4人,一般以3—4人的居多。具有审判职称的人数,最多的有7名,最少的1名,平均为3名。5名以上审判员的法庭4个,占法庭总数的21.1%;4名审判员的法庭6个,占法庭总数的31.6%;3名审判员的法庭2个,占法庭总数的10.5%;2名审判员的法庭4个,占法庭总数的21.1%;仅有1名审判员的法庭3个,占法庭总数的15.8%。[14]2008年青海省60个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共有干警199人,平均每个法庭仅有干警3.3人。[15]河南省722个人民法庭共有工作人员2782人,其中法官1692名(含庭长636人、副庭长514人)、书记员867名、法警87名、其他辅助人员136名。全省平均每个法庭配备工作人员3.9名,配备法官2.3名。全省人民法庭中,未配备人员的有6个,占0.8%;配备1人的有4个,占0.25%;配备2人的有108个,占15%;配备3人的有209个,占29%;配备4人以上的有395个,仅占54.7%。[16]2009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4个中心法庭,仅有6名工作人员,其中水田法庭1人50多岁、阳朝法庭1人快到退休年龄,2010年将剩下5名工作人员。面临“跳独舞和玩二人转”的尴尬。[17]

与人民法庭人员普遍偏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却相当超前。2003年1月1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法[2002]260号、建设部建标[2002]229号,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标准》对人民法庭的建设标准做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标准》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庭房屋建筑规模根据人员定员数分为两类。人员定员数在8 人 ( 含)以上执行一类标准,人员定员数在 7 人 ( 含)以下执行二类标准。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四(详见下表二)的规定。”《标准》还要求标准化人民法庭应设立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1个120平方米的中法庭、至少2个60平方米的小法庭、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文印室、档案室、资料室等。

表二:人民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详见


(三)部分人民法庭设置不够科学,反而增加民众讼累

目前,经过将近10年的努力,全国大多数基层人民法庭都已经达到标准化人民法庭建设要求。以黑龙江省为例,截至2012年8月,该省法院共有367个人民法庭,其中已通过标准化验收的人民法庭有347个,占人民法庭总数的94%。[18]河南省469个法庭为标准化法庭,占全省法庭的64.9%。[19]标准化人民法庭大多建有至少两层的审判办公综合楼,拥用十几间甚至数十间房间。一些建筑面积一千多平米的人民法庭,有时甚至只有三四名干警,平均每名干警拥有建筑面积达数百平米。而实际上,这些法庭即使容纳20人办公也绰绰有余。由于各人民法庭干警人数普遍偏少,大多数人民法庭的审判和办公设施得不到充分利用,一些人民法庭虽然建有健身房、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律师室、人民陪审员室等,但由于人员太少,利用率极低,造成严重的资源闲置和浪费。

实例一:安徽省全椒县交通基本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城乡柏油道路网点。特别是2008年该县在古河、马厂、三合等方向实行交通公交化,每十分钟一辆公交车,大大缩短了城乡间的距离。四个法庭的交通更加方便快捷,四个法庭与县城的公交行程分别:古河法庭50分钟、二郎法庭25分钟、马厂法庭40分钟,城东法庭5分钟。号称该县西伯利亚的西王镇距离县城的行程近1小时20分钟。与此同时,乡际之间的交通却滞后,乡与乡之间基本没有直达的公交车。如马厂法庭辖区的大墅、西王到马厂,二郎口辖区的六镇、草庵到二郎口等等均没有公交车,需辗转几趟车,既耗时又费钱。因此有的当事人主动要求在县院开庭审理。为了方便群众诉讼,自2006年后除城东法庭外其他三个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约23%在县院开庭审理。[20]

实例二:广西贵港市桂平市的麻垌人民法庭,其管辖的4个乡镇中,下湾镇和社步镇的群众到法院(城区)比到麻垌法庭便利得多,到法院是直达车,且里程近,费用低,到辖区法庭则需要转车,费用也自然高。几乎每个人民法庭都存在这种情况,贵港市的15个法庭所辖的乡镇中,超过三分之一的乡镇到法院比到辖区法庭便利。[21]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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