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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身自由到人身权——从宪法到民法

来源:秋水长天居士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发布时间:2017-08-18
摘要:法学随笔 从人身自由到人身权——从宪法到民法宪法上的人身自由是为了避免人身自由陷入国家权力干预或侵害的危险,其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国家制度性钳制,因此,人身自由是从国家层面来讲的,是为了保障人身自由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民法上的人身权则是避免人
法学随笔 从人身自由到人身权——从宪法到民法宪法上的人身自由是为了避免人身自由陷入国家权力干预或侵害的危险,其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国家制度性钳制,因此,人身自由是从国家层面来讲的,是为了保障人身自由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民法上的人身权则是避免人身权陷入来自他人干预或侵害的危险,并且保证民法主体行使人身权的个人意志的表达。因此,人身权是从私法的角度来讲的,是在私法的范围之内承认个人意志对人身权的意义。人身自由是人身权的宪法基础和核心内容,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障也是民法主体行驶人身权的前提条件,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还能够自由而合法地以个人意志行使人身权。因此,人身自由与人身权的关系就犹如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人身自由到人身权——价值的相承与转换在宪法上讲,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人已干预的自由权,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韩大元、王建学:《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第215页。]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就会失去基础,由此所构建的权利体系也会在现实生活里轰然倒塌。因此人身自由的宪法价值并进而由此所产生的私法上的价值就凸显于此:第一、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标志。公民是公法领域最具有主体意义的代表,如果宪法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在宪法之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主体的自由,那么其他法律的主体将被受到限制甚至缺失的可能。第二、人身自由是公民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创造,如果没有人身自由,何谈创造。第三、人身自由是其他一切权利行使的条件和基石。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被剥夺,其他权利的行使是不可能实现的甚至根本就是不可能被行使的。第四、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因此,从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上看,人身自由是人身权行使的条件和基石,只有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主体才可以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只有自由的主体才使得人身权的行使成为了可能。从而实现了人身自由到人身权,宪法到民法价值的相承和转换。综上所述,从人身自由到人身权,从宪法到民法,在价值上相承的是自由,因为权利也是一种自由,只是这种自由不再是强调免于国家权力的干预或侵害,而强调免于来自私人主体案件的干预或侵害;转换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基础之上,民法更加彰显主体的意思表示的自由。也就说,宪法只是消极的宣示自由,而民法则是积极地保护权利。人身自由到人身权——内容的相承与转换在宪法的意义上讲,人身自由具有丰富的内容,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将其列举,我们只能用否定的方式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因素排除以此来列举人身自由的内容。最常见的列举是:第一、不受非法逮捕的自由。公民一旦受到压制性极强的非法的逮捕,那么与该公民相关的权利就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国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这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第二、不受非法的拘禁的自由。非法拘禁本来就包括国家公权力滥用所导致的非法拘禁,也包括个人对他人进行的非法的拘禁,前者是国家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后者则是个人对他人人身权的侵害,宪法与民法就实现了交融,合力保护人身的权利自由。第三、不受非法搜查的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搜身、盘问、搜索等,这一方面和人身自由相毗连,另一方面又与隐私权相联系,可见人身自由与人身权总是血脉相连,不可割舍。第四、不受奴役或非法劳役的自由。奴役不仅损害了被奴役者的人身自由,而且是将人单纯地作为客体或手段,严重的损害人的尊严,可见不受奴役的自由既是人身自由的题中之义,也是人身权的应有之义。对于公民不受非法劳役的自由,非法的当然是要禁止,那么所谓的合法的呢?尤其是我国的劳教制度,历来为人们所诟病。[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其中提出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民法之中所规定的人身权则是对人身自由进行了细化,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里所规定的: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亲属权、隐私权等人身权。这些都是民在更加尊重个人意志表达的情况之下对宪法之中人身自由更具体的规定和更积极的保护。综上所述,宪法之中的人身自由的内容来看有着极强的防御权的色彩,以免自由受到干预或侵害。而民法之中的人身权作为民法权利体系的一种具有与其他权利相似的特征,彰显意思自治,不同之处在于不可与人身相分离。
责任编辑:秋水长天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