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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论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内在关联_魏东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博主摘录:在现代哲学史上,分析哲学登上历史舞台是与哲学领域发生“语言学转向”紧密相关的。所谓“语言学转向”指的是现代西方哲学一改近代哲学以“认识论”为中心、转而以“语言学为中心”来解决哲学问题的哲学运动,它发生在20世纪中期左右,这一运

【博主摘录:在现代哲学史上,分析哲学登上历史舞台是与哲学领域发生“语言学转向”紧密相关的。所谓“语言学转向”指的是现代西方哲学一改近代哲学以“认识论”为中心、转而以“语言学为中心”来解决哲学问题的哲学运动,它发生在20世纪中期左右,这一运动的主要推动力量就是我们所说的分析哲学家。从分析哲学的发展历程看,它由前后相继的两个重要阶段组成:语义学阶段和语用学阶段。前期的分析哲学重视语形和语义的研究,后期则重视语用的研究,这一研究视角的转换被称为“语用学转向”。】


众所周知,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分析性”,这揭示了其与当代的重要哲学派别——分析哲学有着某种“基因”上的联系。这种联系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国内学者对此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其中代表性的文章有:杨日然的“现代分析哲学对于法理学之影响”,①马汉宝的“牛津哲学对法学之影响”,②谌洪果的“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③以及高国栋的“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哈特新分析法学基本理念研究”。④这些研究虽然揭示了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某些关联,但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首先,从文章的名称可以看出,这些学者大多是注重探讨分析哲学与哈特的思想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分析法学派的其他学者与分析哲学之间的联系探讨得不多;其次,他们的研究大多局限在探讨分析哲学中的日常语言学派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而对于分析哲学的另一个分支——形式语言学派对法学的影响几乎没有进行研究;第三,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到底有哪些具体的联系,分析得不够透彻,有些论述语焉不详。本文试图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对上述研究作些有益的推进与补充。


一、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在精神层面上的契合

对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两者在精神层面上的契合之处非常多。

  首先,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具有相同的文化基因,即“分析”的基因。如果我们将1832年奥斯丁发表《法理学的范围》看作是分析法学产生的标志,将分析哲学追溯到弗雷格,⑤则会发现分析法学的产生要略早于分析哲学。进一步深究下去,则会发现两者都不过是西方文化中“分析的传统”的产物,都秉承着共同的文化基因,都继承了古希腊时期奠基的分析的传统。⑥

  由于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的共同基因是“分析”,因此,弄清何为“分析”至关重要,这也是理解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关键。对此,分析哲学家们有自己的解说。如芬兰哲学家冯·赖特认为,分析意味着分解,是把一个整体或者总体拆分为相互孤立的部分,这种做法经常被称为“部分论”(meristic),它来自希腊词μερoζ。根据这一理论,要理解整体的特性,就不得不首先对部分的特性进行解释。罗素与早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是典型的部分论哲学。⑦分析哲学家魏斯曼也认为,分析意味着分解与拆卸……即把一个思想拆分成它的终极的逻辑构成要素。为了说明这一概念,他还形象地进行了类比:(分析)类似于物理学家透过光栅分解白光、化学家分析某种材料,因此,哲学家在进行分析时,所作的不过是揭示思想的结构,显示它的逻辑构造。⑧以上的分析哲学家揭示了“分析”这一概念一个方面的内涵。我们还可以从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家广泛应用逻辑(语言)分析的方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工具归结出“分析”的另一内涵,即“分析”指的是具体的逻辑(语言)分析方法。众所周知,无论是分析哲学家,还是分析法学家,都重视逻辑分析的方法。罗素似乎是第一个把逻辑分析说成是一种“方法”的人,在他后期的一本自传中,他写道:“自从我抛弃康德与黑格尔的哲学以来,我一直寻求通过分析去解决哲学问题,并且我仍然相信,惟有凭借分析才能取得进步。”⑨其他的分析哲学家也都重视逻辑分析这一工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分析哲学是由于试图用逻辑方法取代认识论而作为哲学的基础而得名的。分析法学同样是由于重视用逻辑方法来分析法律概念而得名。奥斯丁、凯尔森在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时就是这样做的,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对“权利”这一概念进行分析时也使用了这一技巧。麦考密克认为,“哈特的理论可以看成是一种应用日常语言逻辑理论于法理学领域的尝试,在20世纪的英国法学家中,哈特的立场的卓异之处更多地是由于其分析性工作,而不是由于其对法律制度与实践的哲学批判。”⑩

  分析哲学家与法学家为什么强调逻辑分析的重要性呢?这是由于分析哲学家与法学家都有感于各自领域面临着由于概念的混乱与含糊而带来的困难,因此,他们试图借助逻辑分析,从而实现思维的清晰性这一目标。他们足够自信地认为,只要我们能够清晰地阐明哲学(法学)问题,则哲学(法学)中的一些重大难题就会消失,或者会变成可以解决的,或者至少是能够被人们看穿。

  20世纪常常被人们称为“分析的时代”,因为这一时代的主流哲学家们将“分析”这一古老的技巧发展成了一种居于强势地位的哲学运动,这一运动的穿透力如此之强,以致其影响波及到了几乎所有的科学领域,法学亦不能自外于这一潮流之下。虽然此处我们将分析法学与分析哲学都看成是共同的文化基因的产物,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在奥斯丁时代尚在苦苦挣扎的法学流派发展成为20世纪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在这一过程中,分析哲学运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都具有同样的哲学立场,即“拒斥形而上学”。

  “拒斥形而上学”是分析哲学的最重要的特征,其中尤以其最重要的分支——逻辑实证主义最甚,它甚至将“拒斥形而上学”作为自己的研究纲领、口号与旗帜。但“拒斥形而上学”这种倾向也同样表现在其他分析哲学家的思想之中,如艾耶尔在“维也纳学派”一文中说到,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里就对形而上学排斥得非常厉害。(11)

  分析哲学是怎样做到“拒斥形而上学”的呢?首先,在研究的课题上,分析哲学对传统哲学所讲的本体论问题不感兴趣。他们认为,“形而上学”命题既不属于科学假设,又不属于历史记事,也不属于任何对事实世界的描述,纯粹是无意义的胡说,因而不研究这类问题。其次,在研究的方法上,分析哲学要求使用具体的方法来研究哲学问题,反对抽象的思辨方法。分析哲学家认为,传统哲学的方法正是抽象的思辨方法,传统哲学之所以长期争论不休,主要是方法不对头。因为传统哲学要说明世界的本质,而“质是不能‘说’的。它只能在经验中显示出来”。(12)再次,在对形而上学存在的权利上,分析哲学家认为,本体论问题没有存在的权利,根本不应该提出;有的分析哲学家甚至否认有本体论问题的存在。石里克就曾说过:“形而上学完全失败,并不是因为解决它的课题是人的理性不能胜任(例如康德以为的那样)的事业,而是因为没有这样的课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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