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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技巧_袁志(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例如要提示当事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对讯问笔录中的不实部分要坚决进行修正;不要轻易听信侦查人员的许诺和诱骗甚至威胁而做虚假陈述,这样会让自己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在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

例如要提示当事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对讯问笔录中的不实部分要坚决进行修正;不要轻易听信侦查人员的许诺和诱骗甚至威胁而做虚假陈述,这样会让自己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在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进行讯问时,要记住讯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讯问人,并及时向管教和驻所检察官反映;对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在未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之前,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并要求侦查人员开启之后再进行讯问;当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如果存在非法讯问的情形,一定要明确告诉检察人员等等。

七 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

要对当事人在看守所的基本情况以及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进行了解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传递与案件无关但当事人想了解外面的一些情况。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律师的服务不应仅局限在法律方面,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这能够极大的提高委托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提高对律师工作的满意程度。

八、做好会见笔录,确认委托关系

会见笔录不仅可以固定、保全律师会见的过程和内容,而且是律师工作成果的体现。不论会见所涉及内容是否重要,都应当制作笔录让当事人签字。对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师的,应当让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以证明其认可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师。

九、依法合规会见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看守所关于律师会见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从事下列行为:

(1)未经看守所同意,违规向当事人传递物品、信函或其他图文信息;向当事人提供香烟、食品等;(2)提供通讯工具给犯罪嫌疑人使用;(3)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进行串供;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4)将应当保密的案情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5)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非律师)随同会见;(6)未经看守所和当事人同意,进行录音、录像、拍照;(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

十 正确处理先会见后签合同的要求

有些委托人会向律师提出,要律师先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再进一步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有不少的律师为了拿下案件,在委托人只签署委托书后,就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一是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这种只签委托书而不签订委托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直接会导致律师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不少委托人其实是利用律师想接案的心理,只想通过律师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不诚心是委托律师从事辩护工作,律师会劳而无获,没有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

对于委托人这种要求,也应当签署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律师费,双方只需要在委托事项中明确律师只是依法会见当事人一次,后续辩护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委托合同自然解除。这不仅保护了自己,体现了律师工作价值,也可以避免一定要坚持形成正式委托后才会见而错失案源。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