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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随着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随着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安徽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需要。近年来,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迅速,无线电台(站)总数由2006年的5.09万台增长到2011年的10.31万台,五年翻了一番;移动电话用户由2006年的1257万发展到2011年的4622万,增长了3.68倍,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发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新问题:一是无线电频率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有害干扰逐年递增;二是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干扰航空导航等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无线电通信。三是擅自使用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影响公众通信安全。四是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影响考试公平。五是处罚力度小,难以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等等。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或者不具体、不明确,执法手段有限,为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亟需出台安徽省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加以解决。

  安徽省人大、安徽省政府高度重视无线电管理立法工作,2007年、2008年将安徽省无线电条例列入调研论证类项目,2011年11月3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了《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立项论证会,2011年11月15日,省经信委向安徽省政府报送了《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送审稿)》,2012年4月,安徽省政府将《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实施类立法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政府意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预审会,并通过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15日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工委会就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专程赴外省进行立法调研,经过两次集中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8月14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对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一是授权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与国家行政职权下放的要求相一致,体现了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是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2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提高了无线电频率使用效率。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具备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商应按规定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促进了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四是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保证了无线电设备使用的安全。

  五是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有利于保护公民健康权;禁止擅自设置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保护公众移动通信安全。

  六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大无线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普及无线电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无线电安全意识;对重要无线电频率的进行保护性监测,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重点保护;建立电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的,实施技术措施予以阻止。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