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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缺席审判的改革结晶

摘要:作为意大利缺席审判最新制度改革的结晶,意大利立法者最终通过2014年4月28日第67号法律(同年5月17日正式生效)系统革新了1989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缺席审判制度。 该法生效后,言及大端:其一,几乎删除了原先有关狭义缺席的全部规定,重新设计了各项前提条件,在具

  作为意大利缺席审判最新制度改革的结晶,意大利立法者最终通过2014年4月28日第67号法律(同年5月17日正式生效)系统革新了1989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缺席审判制度。

  该法生效后,言及大端:其一,几乎删除了原先有关狭义缺席的全部规定,重新设计了各项前提条件,在具备这些新条件时,诉讼程序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状下继续进行;其二,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晓庭审日期或者诉讼存在的人员,排除在其不在场的情状下继续进行诉讼的可能性;其三,对于在有关人员不在场的情状下非法进行诉讼的情形,规定了诸多恢复机制以保证启动新的“程序”进而实现在前述非法程序中受到限制的辩护权。具体而言:

  该法系统修改刑诉法典关于预审的规定,删除了有关狭义缺席审判的规定。此外,还修正了刑事诉讼法典第420-bis条(被告不在场),规定由不在场的被告(不论是否受羁押)提供关于知晓庭审日期的确切证据,并且明确表明放弃参加庭审的意愿。

  在此情形下,诉讼可以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此时不存在阻却被告出席的事由,因此不得援用各项恢复机制。

  此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典第420-quater条(因被告不在场中止诉讼)规定,对于被告不在场的情况,法官可以延期庭审并要求由司法警察将有关通知亲手交于被告。如果该送达无法实现,法官通过裁定中止对该被告的诉讼程序。

  当然,在诉讼中止期间,基于当事方的请求,法官可以通过针对辩论程序规定的各种方式收集不可迟延的证据。

  最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典第420-quinquies条(对被告新的搜寻与诉讼中止的撤销)规定,前述中止裁定做出后满一年时以及后续每一年度,法官命令对被告作出新的搜寻以送达通知。如果搜寻有果,那么中止裁定予以撤销,法官确定新的庭审日期。

  因此,可以将上述制度改革的核心设计提炼表述为:如果无法找寻被告,诉讼程序应当予以中止;如果已亲手送达了告知文书或传唤文书,或者有其它情形能证明确实知晓诉讼程序的事实,有关该被告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此时以被告有意放弃出席为前提。

  总体而言,一项引入注目的规范事实是,意大利2014年改革突出强调向被告亲手送达的方式,因为普遍认为这一方式是确保当事人知晓诉讼程序的最佳形式:申言之,此次制度改革引入精致的规则设计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一是确保被告亲身感知诉讼进行的权利,二是强化被告参加庭审的权利。这正是值得我们予以进一步关注的制度意义之所在。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