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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缺席审判的改革动因

摘要:有关意大利缺席审判最新制度改革的动因,应当认为意大利作为正式缔约国的1950年《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即《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事实上,该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了正当程序权利:以此为规范依据,欧洲人权法院主张,被告合法缺

  有关意大利缺席审判最新制度改革的动因,应当认为意大利作为正式缔约国的1950年《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即《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事实上,该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了正当程序权利:以此为规范依据,欧洲人权法院主张,被告合法缺席的情形只能是其“明确地、有意地放弃出席,而且被告知晓诉讼程序的证据应当由国家提出,并且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从历史而言,以Somogyi诉意大利(2004)以及Sejdovic诉意大利(2006)等案为突出代表,欧洲人权法院多次作出判罚意大利共和国的判决,特别指出意大利有关缺席审判的部分制度设计有悖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6条规定之精神。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