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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复制行为应视为制造行为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近年来,以3D打

  近年来,以3D打印、生物基因、计算机软件和肝细胞为代表的自我复制技术逐步兴起,此类技术使得专利产品购买者可以借助该产品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功能实现自我复制,但由此可能引发专利侵权问题。涉及专利侵权的自我复制,是指专利产品购买者在使用过程中,借助该产品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功能再次制造一个或者多个复制品的行为。

  在专利法上,自我复制属于制造性使用行为,对专利权和现有的利益格局构成挑战,那么,该自我复制行为的性质如何,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是否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根据专利权用尽规则,一旦专利权人合法销售了专利产品,购买者对该产品的使用和再次销售将不再被视为专利侵权),有无专利侵权的例外情形等问题,引发业界探讨。

  对此,笔者认为,进行专利侵权认定,应当在专利权用尽规则中适用“制造和使用”二分法(对制造与使用予以区分,并据此判断专利产品购买者的行为能否被视为合法使用),将自我复制视为制造行为并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以满足专利权人合理的利益预期。与此同时,有必要对自我复制行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的情形予以限制,将自动复制行为和不可避免的复制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以防自我复制行为实施者承担过高的专利侵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要对现有的专利权用尽等规则设置例外情形,应当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而非在司法审判中由法院自行适用,否则会导致专利制度的不稳定和不可预见。我们有必要通过制度完善,探求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途径,促进自我复制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