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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制推进电子卷宗系统应用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0
摘要:案件卷宗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最重要的载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等都是通过卷宗呈现,直接反映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卷宗进行处理和加工,实现“信息化十卷宗”的有机融合,从而提高

  案件卷宗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最重要的载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等都是通过卷宗呈现,直接反映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卷宗进行处理和加工,实现“信息化十卷宗”的有机融合,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全面开展电子卷宗系统部署应用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电子卷宗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思考。

  部署应用电子卷宗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电子卷宗,一般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原始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下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已经全面上线运行,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司法行为、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由流程、案卡、文书和权限体系等要素组成,基本实现了检察环节司法办案信息的全覆盖,但尚未包含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辅助承办人办案、律师阅卷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在当前全面规范司法行为、深入推进检察信息化以及即将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大背景下,研发、部署和应用电子卷宗系统,势在必行。

  首先,部署应用电子卷宗系统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和流转效率,更好地服务司法办案。目前,网上办案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新的工作模式。电子卷宗系统通过将纸质卷宗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把电子卷宗与操作平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整合,融入一个电脑工作桌面集中呈现,形成集阅卷、摘录、管理为一体的操作系统,便于办案人查阅、摘抄、引用卷宗信息,能够大大提高办案效率。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可以有效解决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卷宗移送法院后检察机关无卷可查的难题,为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电子卷宗系统还将传统的手工传送案件材料变成网上传输,实现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地提高案件流转效率,为办案赢得更多时间,做到数据一次导入、多次利用,节约案卷移送的人力和物力。此外,电子卷宗系统还将为质量评查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决策分析系统以及司法协同平台建设预留接口,在条件成熟地区,可支持政法部门网上协同办案移送案件材料,为更好地服务司法办案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部署应用电子卷宗系统有利于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检察改革顺利进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责任制使得纵向审批相对减少,对检察官的授权、放权增多,赋予了检察官更多的权力。但放权不等于放任,越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越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因此,如何在放权的同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成为当务之急。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一体的电子卷宗系统,能够增强监督管理的效果。通过电子卷宗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可以同时向各级检察院领导、检委会委员和相关部门在线提供全面的案卷材料,呈现“原始”卷宗材料上的全部证据和法律文书,实现案件办理和管理同步。这与以前主要靠汇报材料管理的模式不同,真正实现了全覆盖和全方位的网络管理与控制,不仅有利于领导全面掌握案情、科学决策,也为全面、深入地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提供平台和保障,有利于强化对办案活动的有序监管,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检察改革顺利进行。

  再次,部署应用电子卷宗系统有利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良性互动检律关系。长期以来,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根本解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提出政法机关要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检察机关通过部署应用电子卷宗系统,能够实现律师随时申请、随时阅卷,并且达到全面阅卷、高效阅卷的效果,解决过去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须提前与案件承办人预约,遇到承办人提审、出庭或外出调查取证等情况就无法阅卷的问题。电子卷宗系统上线应用后,可以为律师提供多种阅卷方式,满足律师的实际需要。律师既可以沿用传统的阅卷方式,现场复印、拍照纸质卷宗,也可以在律师阅卷室通过阅卷系统现场查阅电子卷宗并进行打印操作,还可以申请刻录电子卷宗数据光盘。电子卷宗的应用为律师阅卷提供了多种选择,既简化阅卷程序,又确保诉讼卷宗安全,缓解检察人员与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间安排上的冲突,有效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办理的一个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案件卷宗有230卷,共计2万多页,重25公斤。以前在传统阅卷模式下,该案律师阅卷、复印工作量极大,而现在律师只需签订保密承诺书,审批通过后仅用一张光盘就能带回全部的电子卷宗材料,整个过程用时10分钟,极大地方便了律师阅卷。

  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电子卷宗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在电子卷宗系统部署应用过程中,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关机制,争取各方支持,为电子卷宗系统的部署应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其中重要一环。今年以来,内蒙古、山东、陕西等省级检察院加大与省级公安厅的沟通协调力度,建立了公安机关同步移送电子卷宗制度,为电子卷宗系统的部署应用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如陕西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移送接收规定(试行)》,并细化了电子卷宗制作规程。山东省有132个检察院实现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占全省检察院总数的74%。四川省3个市级检察院、42个基层检察院实现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建立刑事案件随案移送电子卷宗机制,从源头上解决电子卷宗制作问题,极大地减轻了工作量。同时,公安机关制作电子卷宗,也有利于其自身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当前,建立刑事案件随案移送电子卷宗机制的地区还是少数,各地应在这方面多想办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另外,由于电子卷宗子系统功能全面,涉及多层级、多部门、多角色的分工配合,也关系到办案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等重大问题,应当起草规范性文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加以明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对电子卷宗的概念和运行方式、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类型、制作方式、电子卷宗的使用等作了规定,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后将下发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做好人财物保障工作,不断优化完善功能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