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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摘要:自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切实加强新

  自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切实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当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责任与定位,应当认真总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成就与不足,应当深入思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方向与路径。

  一、职责与使命:未成年人检察对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作用突出、意义深远

  未成年人是亿万家庭的寄托,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实现“中国梦”的历史使命。一个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毁掉的是一个家庭的幸福,一批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危害的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不仅在未成年人,更主要的是各种不良因素、社会管理机制缺陷和恶劣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国内外发展历程均表明,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转型时期,受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会更加突出。而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不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还有利于解决未成年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通过少年犯罪的治理来重建适应转型社会的新的社会控制机制,通过对少年的规训来强化对游离出传统社会控制机制人群的控制,是许多国家在现代化加速期社会治理的一个共同特点,也是许多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的成功经验。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少年法院运动何以会在20世纪初期迅速发展成为世界性运动的重要原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建立健全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万千家庭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未来。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上,检察机关的工作涵盖了整个司法过程,任务相当繁重。检察机关在中国少年司法改革与司法政策的贯彻中应当而且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需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但更重要的是根植于中国特色司法体制中。与国外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体制,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国外少年司法中的先议权在我国为检察机关所有,而且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够介入到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诉讼全过程。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仅能够促进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早和全程的保护、帮教,还能够有力推动公、检、法、司机关统一认识、协调一致、有效衔接,从而推动整个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需要从源头抓起,需要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努力。同时,司法是最后的手段,少年司法的一些特殊程序、特殊制度的落实也需要社会的支持。“没有社会支持体系就不会有少年司法,因为少年司法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离开社会支持体系就不可能有少年司法。”检察机关依法承担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能,为拓展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空间,推动社会资源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合理配置,争取各方支持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推动,在当地建立了由各个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社会高度评价。

  未成年人检察对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作用突出、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这也是最高检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二、机遇与挑战:未成年人检察发展任重而道远

  30年来,在一代一代未检人的接力下,未成年人检察硕果累累,教育挽救感化了一大批罪错未成年人,初步形成了符合司法规律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的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规范,专业化队伍也实现了从无到有到逐步壮大,并有力推动了国家未成年人法治建设。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挑战,其中既有机遇,又有困难,必须认清形势,勇于面对,积极破解。

  一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也奔走呼吁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这既是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也是全社会寄予的厚望。

  二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新变化,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中,有很多处于留守或者流动状态,这个群体中涉嫌犯罪、违法的比例相对较高,受到不法侵害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对处于留守或者流动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而言,要使他们回归社会或者恢复正常生活,心理疏导、技能培训、未来成长规划和指导等是必不可少、非常迫切的。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邪教犯罪,也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故意伤害(重伤)、抢劫等恶性犯罪增多,且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南京虐童、北京摔婴、海南校长“开房门”等案件一经披露即成为社会事件。这些都要求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较高的社会工作能力。

  三是司法改革对机构、人员的新要求,给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带来新的课题。目前,全国省级检察院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有的虽有机构但人员配备不到位,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兼职”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由于对司法改革认识不足,有的地方开始徘徊观望,一些原本有计划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的也暂时搁置。有的试点单位搞“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简单地将未成年人检察并入其他业务部门,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力量减少。与此同时,在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中,如何处理好未成年人问题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系、少年司法与未成年人检察的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的关系、权力集中与制约监督的关系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