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出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539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根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璇,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539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根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环境保护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桂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和(2011)高民再终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