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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铁路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铁路物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吉山大灵山路自编60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红宇,广东深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铁路物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吉山大灵山路自编60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红宇,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维明,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号第十层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况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鹭华,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利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铁路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广铁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广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广铁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与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立案侦查的“12.20”合同诈骗案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不属合同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广铁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合同诈骗案证据材料,属于广铁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但原审判决却未予认证。1、厦航公司起诉的证据表明,本案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是隐名代理法律关系,包括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厦航公司是在履行了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琦公司)放弃介入权并授权厦航公司行使权利的程序后,为中琦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本案诉讼;厦航公司诉请广铁公司返还货款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依据该规定,厦航公司因诉讼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中琦公司。厦航公司在原审中也承认这一代理关系。2、公安机关经合法程序,在没有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金融机构证明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中琦公司、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创公司)的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出于将中琦公司向厦航公司融资形成的债务变相转嫁给广铁公司的动机,实现非法占有广铁公司财产的目的,中琦公司和佳创公司共同谋划、分工配合对广铁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其过程利用了五个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犯罪过程包括四个步骤,一是中琦公司与厦航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琦公司委托厦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指定的供应商广铁公司采购钢材,以委托厦航公司垫付货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并预先审定厦航公司与广铁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文本,利用隐名代理关系使受托人厦航公司成为其对广铁公司实施犯罪的工具;二是中琦公司让厦航公司持审定文本与广铁公司签订两份《钢材采购合同》,采购武钢产钢材一万吨,并以签发、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广铁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的货款,制造其确有钢材采购需求而广铁公司收取货款并负有交货义务的假象;三是佳创公司虚构拥有武钢货源,欺骗广铁公司签订属于空头合同性质的两份《钢材采购合同》,让广铁公司为厦航公司供货,并要求广铁公司以背书转让厦航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再由佳创公司背书转让汇票,配合中琦公司取得涉案汇票并向银行贴现套取资金,完成中琦公司从厦航公司融资并利用广铁公司导出融资款的流程,同时使广铁公司落入因无法履行《钢材采购合同》而违约的陷阱;四是中琦公司以隐名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身份,利用厦航公司以广铁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广铁公司交付货物或返还货款,以实现非法占有广铁公司财产用于偿还融资债务的目的。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未认证的证据属再审新证据。(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涉案合同文本由中琦公司审定,供应商由中琦公司指定,涉案合同显然不是厦航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厦航公司与广铁公司签订的涉案《钢材采购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缺乏证据证明。2、合同诈骗方案的策划,起于《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前,贯穿于该协议、涉案合同及广铁公司与佳创公司之间《钢材采购合同》的签订、付款等全过程。原审认定广铁公司主张的诈骗事实发生在讼争合同签订之后,其与案外人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环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3、广铁公司报案时指出了厦航公司的嫌疑,广铁公司提供的《录音整理资料》中廖国华的陈述和公安机关对朱建军的询问笔录,均证明厦航公司对中琦公司骗取汇票并贴现套出资金的事实早已知情。原审认定广铁公司未举证证明厦航公司涉嫌参与犯罪,与广铁公司的举证事实不符。(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厦航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审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故请求裁定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厦航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与另案侦查的合同诈骗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事实。1、另案的合同诈骗材料,原一、二审法院已进行了详细论证,并对合同诈骗案材料与本案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作出分析认定,故广铁公司所谓其未经认证、属于新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广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该项再审理由的规定。2、本案与经济犯罪不是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本案采购合同项下经济纠纷体现的法律事实为,广铁公司与厦航公司之间为真实的钢材买卖关系;另案广铁公司主张的经济犯罪,发生在广铁公司与佳创公司之间的钢材买卖环节,嫌疑人为中琦公司和佳创公司,属于不同法律事实。涉嫌诈骗是在向广铁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之后发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另案合同诈骗罪的材料不能证明本案有犯罪嫌疑。经济犯罪涉及的笔录未经刑事程序认定,其内容不能证实广铁公司的主张。宋光宇在讯问笔录中声称其“假贸易真融资”的主观意图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相反,本案购销合同的业务经办人、中琦公司总经理朱建军在笔录中陈述称,王伟是以真实贸易的背景向其介绍交易机会,宋光宇也没有将该“假贸易真融资”意图传导给他。朱建军是以真实钢材贸易的意思表示与厦航公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宋光宇并未实际参与本案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经办人朱建军和廖国华均证实,双方均曾对广铁公司进行考察,可见厦航公司与广铁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受宋光宇主观意图的影响。(二)生效判决认定本案采购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首先,厦航公司与中琦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采购合同的货物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厦航公司所有,因此厦航公司基于独立的意思表示与广铁公司签订并履行合同,其对采购合同享有独立权益。其次,该采购合同经由双方协商后签订,厦航公司曾审慎考察广铁公司的企业性质和资信能力,并就货物存放地点事先作了落实和安排,广铁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也相应与佳创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以自身行为积极履行合同。(三)生效判决法律适用准确。本案所涉采购合同与广铁公司和佳创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生效判决已认定厦航公司并未参与犯罪,故本案采购合同法律关系与合同诈骗涉及的环节和部分不同。即使两者之间有牵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本案采购合同纠纷也应继续进行审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适当、准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铁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