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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3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0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卫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慧鑫 原审被告上海祥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诉人马卫杰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卫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慧鑫
原审被告上海祥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诉人马卫杰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马卫杰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卫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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