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连炬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洁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霜。 上诉人上海连炬电子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注册地虽在嘉定区,但实际经营地在普陀区,根据相关规定主要营业地是住所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连炬电子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被上诉人以此登记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