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 上诉人王文达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不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
  上诉人王文达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被上诉人根据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聘用协议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上述证据反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 克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